北京的徐先生和谢女士在婚后感情并不和谐,于是在2009年签订了财产约定协议,约定徐先生自愿放弃一切财产,也就是我们常听说的“净身出户”协议,但当时二人并未立刻按约定内容对财产进行变更和处分。
随后,双方又签订了离婚协议,而离婚协议中也对二人的财产进行了约定。当具体办理离婚析产二人进行财产分割时,谢女士主张之前二人已经签订了财产分割协议,应当按照协议内容,徐先生“净身出户”。而徐先生则主张应当按照离婚协议的内容,应当平均分割财产,两人各执一词纠纷不断。那么针对这个情况,又应该如何分割财产呢?
律师认为: 一般来说,婚内订立的财产协议可以约定财产的归属,但双方在签订婚内财产协议后并未对财产进行变更和处分,所以协议规定的财产实际上仍然是夫妻共同所有的。而双方后续再次订立的离婚协议的内容也取代了之前的财产约定协议,这意味着在离婚协议签订并成立时,财产约定协议失去效力。换句话说,在离婚协议中,如果有与之前财产约定协议不符的内容,应当以离婚协议为准,故本案中徐先生与谢女士签订的“精神出户”协议在双方签订离婚协议时失去效力。
并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
所以,就算夫妻双方达成了离婚协议,另一方又在离婚诉讼中反悔,之前达成的财产和债务处理协议将失去效力,法院将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处理财产。
因此,在处理夫妻之间的财产问题时,需要遵守法律规定,同时还要考虑夫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以及实际情况。如果有疑问,建议咨询专业的律师进行更详细的解释和指导,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