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净身出户、同居保证书、忠诚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你知道吗?
在日常生活中,是不是听说过“净身出户、同居保证书、忠诚协议”之类的说辞?很多朋友为保障自己的利益或者维持婚姻,在这些协议书上面费劲了心机,但对于这些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绝大部分的朋友都不知道或者想当然认为有效。今天,小编就“净身出户、同居保证书、忠诚协议”这三个问题与各位小伙伴们详谈一下。 v:hnlv66
一、“净身出户协议”有没有法律效力?
1、什么是净身出户?
净身出户是指离婚时,一方不带走任何财产。但这种行为,在中国的《婚姻法》里没有依据。在这个问题上,法律是存在争议的,目前法律还没有明文规定这类协议的效力,就目前的司法实践而言,一般情况下法律是不支持所谓的“净身出户协议”的。
但是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时,只要夫妻双方是自愿签订的离婚协议,夫妻离婚分割财产时是可以参照约定来处理的,但分割财产不得违反法律的硬性规定和原则。
2、净身出户协议有效吗?
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双方可以约定结婚以前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属,例如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也就是说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法院认为一般夫妻之间签订的忠诚协议是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该协议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符合我国婚姻法中夫妻应相互忠实的精神,亦有助于社会公德,该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二、“同居保证书”有没有法律效力?
根据以往案例分析:所谓“同居保证”,是指男女双方在恋爱阶段,为了保证同居关系而约定一方支付违约金给另一方,一旦一方违反约定,则应支付另一方违约金。“同居保证”的出现原意是为了维护双方的同居关系,希望通过这种方式来约束双方不能轻易地提出分手。但在现实中,一旦男女双方感情破裂,“同居保证”往往变成了一方要钱的借口。我国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公共秩序。设置“同居保证”违背了这一原则,应属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作了具体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因此,“同居保证”保证的是法律不予认可的同居关系的稳定性,这种约定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及公序良俗,应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从形式和内容两个方面,结合法律的规定,“保证书”只有在不涉及夫妻双方的人身关系,不违反我国《婚姻法》等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时才能具有法律效力,否则便会因为违反法律基本原则而无效。
三、“婚内忠诚协议”有没有法律效力?
关于婚内的忠实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是认为具有法律效力。理由如下:
1、《婚姻法》第四条明确规定了夫妻间有相互忠诚的义务,这为上述婚内协议提供了法律依据;
2、该约定的实质内容不与强行法冲突,不损害第三者的利益;
问题仅在于:上述协议其约定内容的实现,需以离婚为条件。因为:夫妻间之不忠,在法理上属于损害赔偿的一种特殊形式,而现行法律对此特殊形式损害赔偿权利的行驶,明确规定了以离婚为条件(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二、第三款)。
有另外一种观点不具有法律效率,该观点认为:
(1)、协议内容违法。其理由是根据《宪法》的规定,人身自由是法定权利而不是约定权利,通过人为约定的方式来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是不合法的。
(2)、夫妻相互忠实并不是强制性的法定义务。《婚姻法》第四条所规定的是“夫妻应当相互忠实”,而非“必须忠实”。“应当”意在提倡,只有“必须”才是法定义务。
(3)、确认夫妻忠诚协议有效,将严重损害部分公民的基本人身自由。
(4)、夫妻忠诚协议中的补偿并不是婚姻财产约定,而是一种损害赔偿,不能约定,只能依法据实计算。
此观点的错误在于:未意识到损害(赔偿)在本质上是一种结果,而产生这种结果的原因则多种多样,如有侵权的损害赔偿,如有违约(合同)的损害赔偿。而在违约的损害赔偿中,当事人是完全可以事前约定“违约金”的(你总不能否认立法吧?),同时,这个违约金的数额与实际上造成违约损害数额之间,法律并不要求存在着某种等比关系。如果其还坚持认为“要依法据实计算”,那么他应当等到进了全国人大或者最高院之后去修订现行法吧。但是现在,该观点就应当(我这个应当就是必须)断然抛弃。
实践中,当事人特别是女性当事人经常会出现明确约定一方出现“婚外情” 、 “家庭暴力”等情形,离婚时须净身出户甚至高额赔偿对方条款的效力问题,其中尤其以婚外情条款居多,
但在目前司法实践中,处理此类约定引发的纠纷,不同法院处理结果也有所不同。
举一个例子:2004 年 5 月,40 岁的高某经人介绍与 26 岁的李某相识。同年 10 月,他们共同购置了一套120 平米的新房,并结婚。因高某离过两次婚,初婚的李某就多长了一个心眼,便与高某签订了一份婚姻忠诚协议,约定婚后任何一方有外遇或不忠诚对方,夫妻共同购买的房子则归无过错方所有。2006 年 3 月,高某在外做生意时认识一女子,不久两人同居。李某知道后,苦心规劝无果。2007 年 3 月,李某想到了那份婚姻忠诚协议,当即诉至法院,请求与高某离婚,房子归自己所有。庭审中,高某见感情已经不可挽回,同意离婚,但不愿意履行忠诚协议,认为那是当时叫李某高兴的一种轻易举动。法院认为,李某与高某签订的婚姻忠诚协议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且双方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违反协议的不利后果都有能力去预见和面对,故该婚姻忠诚协议对双方都有法律约束力。
以上就是小编对于今天问题的解答,希望在以后的生活中对于大家可以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