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科远智慧在浦发银行的存款被质押担保
11月15日,科远智慧(002380.SZ)发布了一则《关于银行定期存款到期未能赎回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称南京科远智慧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在浦发银行南通分行的4,000 万元定期存款,于2020年11月10日已作为南通瑞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开具银行承兑汇票的质押担保,公司对该质押行为毫不知情。
南京科远智慧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银行定期存款到期未能赎回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公司全资子公司南京科远智慧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10 日使用 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 4,000 万元购买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 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南通分行”)的定期存款,产品到期日为 2021 年 11 月 10 日。
本次购买的定期存款受托方为浦发银行,受托方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购买该定期存款的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截止本公告日,公司仍未收到该笔资金。
经公司向浦发银行南通分行问询得知,公司4,000万元定期存款于2020年11月10日已作为南通瑞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开具银行承兑汇票的质押担保,目 前因南通瑞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未能按时偿债,导致公司4,000万元定期存款到期未能及时赎回。
公司对该质押行为毫不知情,已明确要求浦发银行南通分行方面出具有效证明材料。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尚未收到浦发银行南通分行方面出具的任何证明材料。
对于此情况,公司及时采取自查,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全资子公司南京科远 智慧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在浦发银行南通分行购买的定期存款总额为34,500万 元。其中,到期未能赎回的金额为4,000 万元,未到期显示被质押状态的金额为25,500万元,公司对上述所有质押行为毫不知情。
公司全资子公司南京科远智 慧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在浦发银行南通分行购买的定期存款产品具体情况如下:
针对上述客观事实,公司管理层第一时间积极与浦发银行沟通,催收上述产 品的兑付款项,并已于 2021 年 11 月 15 日向警方及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报案。
目前公司经营活动一切正常,尚未受到上述事件影响,公司董事会将督促管理层积极配合警方及相关监管部门处理此事,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及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南京科远智慧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1 月 15日
二、银行承兑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是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签发,向开户银行申请并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保证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由于有银行担保,所以银行对委托开具银行承兑汇票的公司有一定要求,一般情况下会要求公司存入票据金额等值的保证金至票据到期时解付,也有些公司向银行存入票据金额百分之几十的保证金,但必须银行向公司做银行承兑汇票授信并在授信额度范围内使用信用额度,如果没有银行授信是没有开具银行承兑汇票资格的。
1
真实的交易关系
《票据法》
第十条 【票据与其基础关系】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
《支付结算办法》
第二十二条 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必须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但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
银行有义务对银行承兑汇票的基础交易关系进行审查。但基于票据行为的无因性,银行对于基础交易关系的审查仅为形式审查,并非要求银行只有在实质上确认基础交易关系确为真实的情况下,才能签发票据。
故在银行承兑汇票纠纷案件过程中,出票人、背书人、票据保证人、承兑协议担保人期望通过证明基础交易关系不真实的方式来免除票据责任的,一般不会得到人民法院支持。
2
票据权利
为骗取银行贷款而伪造基础交易关系骗取银行出具银行承兑汇票或者对商业承兑汇票进行贴现的,除非能够证明银行明知交易基础关系不真实,而仍出具银行承兑汇票并承兑或对商业承兑汇票进行贴现,则票据债务人不能否定银行已经取得了票据权利。
因此,对于票据债务人而言,意欲否定银行的票据权利,必须证明银行明知交易基础关系不存在或者不真实而仍为出票、承兑、贴现行为。
对于银行而言,在明知基础关系不真实的情况下,应拒绝出票、承兑或贴现,防止丧失票据权利。
3
因欺诈而取得票据
《票据法》
第十二条 【恶意或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效力】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并非所有的以签发银行承兑汇票的形式获取银行贷款的行为,都可被认定为通谋虚伪表示,进而否定银行的票据权利,只有在银行对此明知的情形下,才有适用余地。
以签发银行承兑汇票的形式获取银行贷款,如果银行对于出票人、受票人之间是否存在真实的交易关系,是否背后存在骗取银行贷款的目的并不知情,不属于《票据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关于“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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