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须通知保证人

    债权转让是一般债务处置的手段之一,是债权人处置债权的一种常见手段,这过程中需要注意应当及时通知债务人及保证人.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

      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根据上述条款可知:

1、上述不发生效力,仅指债权转让的行为,对保证人及债权人不发生效力,而债权依旧存在,债务人依旧有还款义务,而保证人对该笔债权有保证责任。

2、债权转让未通知保证人或通知不符合法定或约定条件的,存在脱保风险。

3、不能通过合同约定免除债权人的通知义务。

4、已约定债权不得转让的,仅通知但未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

鉴于该条款,债权人在进行债权转让时应注意:

1、核实是否有禁止转让条款。

2、应采取书面通知方式通知保证人。

3、除非有禁止条款,债权转让不需要征得债务人或保证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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