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生活中,由于人际交往、工作需要等因素越来越多的人成为了借贷关系中的保证人,但很多保证人并不明确身上所负担的责任,履行保证责任后的追偿举步维艰。代偿借款后,应保留证据,及时起诉,以免错过诉讼时效。
一、承担担保责任的两种方式
1、保证人未经法院裁判先行代偿借款(法律风险较大)。
2、保证人在法院判决书中明确承担保证责任后代偿借款。
保证人行使追偿权的时间: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后。
追偿权的实现途径:
1、第一种承担担保责任后,不必然享有担保法上的追偿权。
债务人到期未履行还款义务时,在债权人未起诉债务人及保证人前,保证人先于债务人而向债权人偿还借款。在这种情况下,保证人并不当然享有对债务人的追偿权。保证人未向债权人主张诉讼时效抗辩的,无权向债务人追偿。《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第21条: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保证人未主张前述诉讼时效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后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主债务人同意给付的情形除外。
保证合同从属于主合同,主合同合法有效是保证人享有追偿权的大前提。而保证人在债权人诉债务人之前,即该主合同未经司法裁判前就替代债务人向债权人偿还,该主合同是否有效、债务人是否行使抗辩权等都未确定。故在这种情况下,保证人并不当然享有对债务人的追偿权。
行使追偿权方式: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需要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要求主债务人偿还垫付款及利息,还可以要求债务人承担合理的律师费用。
2、对于第二种承担担保责任后, 根据法院判决书中判决具体内容,分二种情况:
(1)法院依法作出的判决已在判决主文中明确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故无需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就可依法请求行使追偿权。直接向法院申请执行!
(2) 法院依法作出的判决中未予明确追偿权的,保证人只能按照承担责任的事实,另行提起诉讼。《担保法解释》第42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判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应当在判决书主文中明确保证人享有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权利。判决书中未予明确追偿权的,保证人只能按照承担责任的事实,另行提起诉讼。
裁判规则
1.连带共同保证中,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无权向免除保证责任的保证人追偿,但其担保责任应相应减轻——周开顺诉温州久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家料等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例要旨:连带共同保证中,债权人免除部分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其他保证人承担责任后无权向该部分保证人追偿。相应地,其他保证人应在该部分保证人内部应承担保证份额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2.保证人未完全承担保证责任不影响其追偿权的行使,但该追偿权的行使不能对抗向债权人承担的保证之债——陈晓华申请执行调解协议案
案例要旨: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保证人在保证期间与债权人达成调解协议后,未完全履行保证责任也可行使追偿权。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保证人不能以债务人未向其清偿债务为由而对抗法院的强制执行。保证人可以与债务人另行签订和解协议,但不能对抗向债权人承担的保证之债。
3.抵押权已灭失的情形下,保证人之间达成的在保证范围内承担责任的调解协议,不影响对债务人的追偿权——刘正根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溧水支行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例要旨:保证人之间就其应承担的保证范围内的保证责任达成调解协议的,该调解协议不影响其对债务人追偿权的实现,在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债务人追偿。因抵押权人及第三人过错导致抵押权灭失,保证人无法实现追偿权的,抵押权人及第三人应在过错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4.保证人提前代为履行债务取得追偿权——刘某诉何某追偿权纠纷案
案例要旨: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基于自身合理需求,提前代被保证人履行了债务且该提前履行的行为未侵害被保证人的利益,保证人应当取得完全追偿权。
5.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英贸公司诉天元公司保证合同追偿权纠纷案
案例要旨: 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作为连带共同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是所有保证人的共同义务,但如果部分保证人不能承担保证责任的,其所应当承担的保证份额应当由剩余的保证人分担。因此,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对保证份额没有约定的,在部分保证人难以承担保证责任时,其他人的保证责任应当依法按现有能够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来平均分担。
6.保证人在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其他共同连带保证人及反担保人追偿——宝新公司诉同济公司、孙如年等保证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 保证人在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各连带保证人对保证份额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债务人提供反担保的,已履行代偿义务的保证人还可以要求反担保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履行代偿义务后,同时向债务人、其他共同连带保证人及反担保人主张权利的,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7.保证人在承担债务后可以向其他担保人追偿——谢某诉某婚庆公司、王某、郎某追偿权纠纷案
案例要旨: 人保与他物保并存时,如果当事人未就担保的份额做出约定或约定不明,则承担了代偿责任的担保人有权向其他担保人追偿,要求承担相应的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