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案情
2021年5月18日,林XX驾驶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海安市李堡镇某银行门口时,遇有唐XX驾驶电动自行车由南向北行驶亦经该地段,两车发生碰撞,致唐XX跌倒受伤,两车受损。
交警大队认定林XX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唐XX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2021年10月,唐XX治疗终结后向林XX所驾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并达成赔偿协议:保险公司就此事故在交强险范围内按责赔偿唐XX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拖车费合计37108元,此事故人伤一次性处理终结。
今后无涉;本事故其余损失由肇事方、受害方自行承担,受害方放弃日后一切治疗费用,不再主张或提交司法行政机关处理。
协议签订后,保险公司支付原告赔偿款37108元。
2022年1月,唐XX通过诉前司法鉴定程序由法院摇号选取司法鉴定所对其精神、智力伤残、三期等事项进行法医学鉴定,司法鉴定所认定唐XX符合颅脑外伤后精神障碍构成人损十级伤残,建议误工期限180日、护理期限60日、营养期限60日。
随后唐XX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赔偿协议,判令被告林XX、保险公司赔偿损失。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唐XX的诉讼请求
中淇律师提示
本案中,唐XX与林XX等于事故发生后五个月左右达成了赔偿协议是针对唐XX伤情不构成伤残的情况下,此时唐XX对其伤情不具备较强的专业判断力,现唐XX的伤情已构成残疾,再要求按原协议赔偿各项损失,显然有失公平。
故唐XX主张撤销协议并按现有实际损失赔偿是合法合理的,所以,法院支持了唐XX的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