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单元 破产申请受理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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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1 基本规定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有关人员应承担的义务(课本P389}.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
a.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但在对应担保物市场价值内向有物权担保的债权人所做的清偿,不受该规定的限制;
b.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若当事人故意违反法律规定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的义务);
c.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d.已经开始而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掌握诉讼情况后能够继续进行时,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考点2 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对于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为履行完毕的合同,管理人:
1、有权决定继续履行——应当征得人民法院的许可
a.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并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b.因继续履行合同所产生的债务——共益债务;
(管理人对合同的选择履行权只能行使一次)
2、有权决定解除合同;
1)视为解除合同:
a.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
b.自受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
2)对方当事人可以因合同解除产生实际损失申报普通破产债权(违约金不得作为破产债权申报);
3、特殊规定:
1)对于破产企业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合同,管理人无权选择解除合同;
2)破产企业对外出租不动产的合同,管理人不得任意解除合同,但存在严重影响破产财产的整体价值且无法分别处分的情况除外;(在变价破产财产时,房屋可以带租约出售,且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考点3 基于债务人财产的诉讼
一、破产申请受理前基于债务人财产的诉讼,破产申请受理时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课本P391)
二、破产申请受理后基于债务人财产的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考点4 执行案件的移送审查
一、条件(同时满足):
1、被执行人为法人;
2、书面同意移送破产审查——被执行人,或,有关被执行人的任何一个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3、被执行人满足破产原因(2个)
二、地域管辖——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
级别管辖——以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为原则、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为例外的制度。
三、执行法院的征询、决定程序;
四、受移送法院破产审查与受理;
五、受移送法院不予受理或驳回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