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4-10 法律问答(以债权抵作出资--另外问题)

法律问答(以债权抵作出资--另外问题)

The creditor’s right as a Capital contribution—another question


问:在公司成立后,认缴出资的股东因各种原因产生了对公司的到期债权,现在新公司法允许公司股东将公司欠股东的债务作为股东相应的出资部分,在股东债权抵作出资款时应如何具体操作呢?


答:之前也说过公司法没有禁止公司欠股东的债务抵作股东相应的出资部分,但是应当不损害公司和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公司股东将到期债权抵作出资款时应当符合:

1、公司股东会通过决议修改章程,将该公司股东的出资形式变更为以债权出资,并明确已实际出资;

2、公司的会计账目已经作了相应会计记录,确认了公司股东的债权转为股东出资款;

3、公司在通过股东会决议时应有充足的偿债能力,不能损害第三方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且该股东会决议也不能对抗善意的第三方债权人等;

4、公司在股东会决议通过后应当依法进行工商变更登记备案。


以前有写过法律问答(以债权抵作出资),可以一并参考。

#公司 (婚姻-合同-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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