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涉嫌对本方雇主当事人的犯罪行为(如:诈骗),不能成为法外之身、也绝非民事纠纷这么简单

律师涉嫌对本方雇主当事人的犯罪行为(如:诈骗),不能成为法外之身、也绝非民事纠纷这么简单

作者:李承,天津人

前言:律师作为法制体系里重要的一部分,已经深切的关乎着人们的人生、财产、家庭、名誉等。但是,律师范围里鱼龙混杂,什么品性的人都有。有的兢兢业业、全身心为雇主谋利益。有的则是拿着雇主的钱,反而更加算计陷害雇主,甚至对雇主施行了欺诈、诈骗等犯罪行为。当事人如果去法院或公安机关报案、刑事自诉,往往被认为涉事律师,只是涉及民事的纠纷而已,进行大题小作的谬误。律师的这个职业身份,俨然成了脱罪的护身符。实际上有的律师的行为,已经绝不是民事纠纷这么简单了。律师犯罪,与其他公民一样,也需进行刑事犯罪的审查!

案例:

1感谢河东区法院起码给了本人一份刑事裁定书,和本人在此指出河东区法院立案方面的一些不规范问题:

自诉人李承,从2022年4月起,在刑事致冤后重新振作,决定开始刑事申诉、相关的维权控告之路。至今从未停歇过。

伸冤过程里,产生了大量的投诉、信访、申诉、诉讼等事务,亲历了现在我国(尤其天津)的法制体系现状、局面。基本上,每个事务中本人都发现了不足、缺陷问题,我都尽可能的指出,甚至严厉批判。到今天,本人已经接触过56个单位,写有对应不同事项的材料100多份,总字数达几百万字之多。李承的刑事冤案(受冤故事)能拍成一部发人深省的电影或改编成一本经典案件小说。其中,向国家信访局提出重要针对性提案7、8项,都是现在法制体系里的尴尬、顽疾、未解决的纠结问题。本人李承,长年坚守素食、研究宗教、玄学、灵性方面多年。很容易看出法律领域各种弊端、不足,这些问题其实都是因法律工作者们,长期缺乏对因果的敬畏、太机械肤浅、庸俗媚俗等心智腐朽或堕落导致的。

公安、检察院、法院、司法局、司法鉴定、律师、看守所等,都已出现明显问题和弊劣。逐渐走向法制宗旨的舍本逐末、背道而驰。敷衍了事,马虎懈怠,程序在上、而良知在下。

忽视因果,避重就轻,人情世故,瞻前顾后,固步自封,忘却使命。

其实,对于此刑事自诉案的起诉,本人在2025年4月9日下午,就去过河东区法院。法院立案窗口的陈欣悦法官,可能是因为面对刑事自诉情况太少,经验不足。以被告孟蕊,户籍是河西区为由,当天拒收本人的诉状,而让我去河西区法院立案。然后,我奔命般的到了河西区法院,负责刑事自诉的法官,认真看材料后,告知我这案就是河东区法院负责。河东区检察院之前已受理后出了对应文书了。应遵由此文书的对应属地,进行法律事务、操作。刑事案件,以发生行为地或事务关系地,为立案属地。民事案件,才看重户籍地。

说明:河东区法院的陈欣悦法官,把我支到河西区法院是错误的,其法律知识不全面、不精熟。转天,4月10日我下午第一个到的河东区法院立案大厅,与陈法官交流后,她这才收下了本人自诉材料。但是,她收材料后,又出现另一个问题,就是不给本人任何法院的收取材料单据证明。当事人提交给法院材料后,空着手走的,啥凭证没有。这是河东区法院的不规范立案现状。我认为:不论哪个级别的法院,立案收材料后,法院人员必须主动给当事人正式凭证单据。写明收材料的法官姓名及加盖此法官的工作印章、立案的对应编号便于后续查询。材料名称、页数都必须仔细记录,并附上立案后的须知,比如等待多少天审核期?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廉政监督卡、询问电话等。而这些正规的流程,河东区法院都是没有的。当事人的权益没有足够的确实保障。希望对于此问题,河东区法院的立案庭庭长,应该重视并改善。或上级法院对基层法院立案操作必要监督、强制规范要求。因为刑事立案审查是15天,我当时不知道算不算周六日?就询问河东区法院,相关电话基本无人接听。这些担忧,还是源于交完材料,当事人手里空空,没有法院的任何凭证导致的。之后,卡在15天的4月25日,立案庭庭长(冯法官)与我见面,简单交流后给予本人不予受理的裁定书。当时还问我,是否撤诉?其实这个不必问,如果我要撤诉,我就不会这么费劲的写22页的刑事自诉立案状了!而且说要给本人记笔录,但是笔录其实已经替我写好了,而且没有具体的深度询问交流,在嘈杂的立案大厅里完成所谓的笔录。然后,我又手写补充了一些话在笔录里。我认为:出笔录和出裁定书的这个过程,是有问题,是不严谨的。当天如同自由市场里的买菜一样。无法对应于本人被孟蕊律师严重坑害(其算计陷害本人刑事致冤、勾结案件对方敲诈本人钱财、此前刑案内诸多关键事务不作为而被耽误了。)这个案子产生的事实和性质程度。而且询问笔录,也应该是刑庭的法官,来问我,而不应是立案庭的法官来记录。因为立案庭,对于复杂的刑案,纯属是门外汉的视角,越俎代庖。

河东区法院处理李承刑事自诉一事,重心是怎么完成这个事务,尽可能应付过去。而不是关注公民受到哪些坑害和损失。

有失法院的职责使命。在刑事自诉状,还没有给刑庭的人看过的情况下,立案庭自己处理进行驳回了,实为不妥之举。

可能刑事自诉,本身就比较难立案。尤其是派出所、检察院(河东区的),在审查后,都决定不予立案。而李承,又实际受到了孟蕊律师的严重侵害,导致且产生了恶劣的后果。

说明李承与孟蕊一案,具有极大的隐蔽性、复杂性。不好办。

而且,刑事案件,法院是不盈利的。行政案,起诉费还有50元呢,而刑事立案和审查是0费用。法院,得不到利益好处。

甚至,法院还庸俗的认为,不明显的争议刑案立案后,可能产生一些风险。综合来看,河东区法院认为没必要为了李承费这个心力。现在的法院,成了一个以利益为导向的司法单位。重视盈利更多的民事案件,潦草敷衍应对50元诉讼费的行政案件,基本无视于近乎免费的刑事自诉案。法院的司法意义和职能,已经发生了如此媚俗、庸俗的扭曲和质变。

但是法院这样的看待,犯了一个哲学上的认知肤浅。认为越有形的,越重要。越贵的,越重视。形成民事大于行政,行政大于刑事自诉的法院处理局面。其实忽视了一个世间的真理:无形的、不要钱的,反而是最重要的。比如:空气,看不见形象,也不收费。但是,人须臾不能离也。还有水,便宜。一瓶饮用水2、3元,而吃一次饭需要7元以上。可是,人对于水的需要,实际是高于食物的。真理是:空气大于水,水大于食物。在真理里,越无形、淡形的,便宜的。反而是更珍贵、重要的。这就是人心与天理的差别层次。

虽是刑事自诉,但是最终还是要转到公诉的。因为公民自己,办不了刑事案件。也无权定性和判案。除非公民自己拿起刀,用恶性手段解决刑事纠纷。那样违背法制社会的秩序。不可。

刑事案件,为何是0收费,且是公诉。因为刑事犯罪,属于触犯了社会治安和社会基础,扰乱了社会秩序,侵害公民或社会整体、风气的最基本权益。对抗的是社会稳定,而非简单的视作侵害个人(个体)。民事纠纷,可能伤的只是一个人的皮毛、不伤及社会,虽然收费多但是性质反而不大。行政案件,虽然只收50元,但是性质要比民事案更大。是作为社会运作基础的行政单位,作为或不作为,违法或乱作为等错弊的纠正。也很重要,属于一半的触及社会秩序。这样看,法院肤浅的认为钱多,就重要。钱少的,就不被重视。就是忘本、失职、渎职的错谬。

2本人李承,为何发起刑事自诉?阐述必要性:

本人李承被张伟刑事陷害,因受冤而在此前本人涉及刑案里花费3万元聘请孟蕊律师,担任本人刑事一审期间辩护人,但是孟蕊是一个偷税漏税(连国家税务都敢欺瞒的知法犯法的不良低劣律师),孟蕊在本人案内各种阴险的操作、欺诈,勾结案件对方张伟,在本人此前任何案件经验为0的劣势下,算计陷害本人最终刑事致冤,且其协助案件对方张伟骗取我家5万元(得手后孟蕊再与张伟私下分成),形成律师职业伪装下的刑事犯罪行为。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和复杂性。刑事污名案底,对于一个人的侵害大不大?李承,能不维权吗?

3万元律师费请来一个这样的伪劣律师(3万元白花了),且还由孟蕊律师更加损失毫无任何对应依据的5万元被骗走,给案件对方张伟(案内:张伟才是寻衅滋事、殴打本人的犯罪者,只因张伟回家后为了陷害本人,其自行做轻伤,然后污蔑是本人当时打的,且案发楼道里没有监控记录,形成一个争议案件。案内并无本人犯罪事实,只有本人握着张伟手腕,控制寻衅滋事者张伟的镜头。案发第一时间,张伟无事后莫名其妙出现的那些轻伤的任何情况或说辞。执法记录视频,可说明一切。案发视频记录,和事后其回家后出现的那些新伤情,严重对不上号,出入过大。且张伟夫妻,至今不敢对他们在案内的口供发誓,心里有愧,不敢接受因果检验)

这些情况,都说明李承在此前刑案内受到冤屈,初期(派出所方面)误判的定性。本来我及我的家人,认为请一个律师,帮助李承伸冤。结果,请来一个更加促成冤案的、且更加钱财受损的劣质律师。最终反而落实了冤案,且耽误了许多案内重要的提出质疑等事项,导致事后刑事申诉严重受阻。)

河东区法院立案庭长冯法官,对李承说:这个案件,属于民事案件,不属于刑事。我认为:说出这样的话,因为冯法官不是此事的亲历者,如果冯法官与李承换位或冯法官的儿子经历李承所遭遇的这些,同样的亲历被孟蕊律师侵害的过程和后果,冯法官就不会这么轻描淡写的态度了。

再作一个重要的比喻,就更能认识到李承刑事自诉的性质。

在这个社会里,只有两个职业,能害完人,基本不用担大的责任。一个是医生,一个是律师。医生,是关乎一个人的生命。而律师,则关乎一个人的人生。都是最重要的职业。

比如:某位恶魔医生,害一个病人很容易。担任此病人的手术操作,病人正处于生命危险阶段,但是这个医生占着手术医师的位置,就是毫无作为,不进行任何施救。请问:医生,在这个情况里,属于刑事犯罪吗?医生,没有任何行为啊!也没杀人,也没伤人。就无动于衷的站着、看着。结果,病人在可被施救的机会下,耽误了。死亡了。这样,能说医生只属于民事的医疗纠纷责任吗?医生拿着病人或家属的医疗费,就是不作为、不尽职。站着医生的位置,耽误了病情,导致了不可挽回的不良结果。其实,就属于故意杀人。不能说医生处于医生的身份保护,就不是刑事犯罪了!医生身份,难道成了坑人害人的保护伞了?刑事犯罪的免责盾牌了?

引申到李承自诉孟蕊律师一案,就是这样对应的情况。当时,李承刑事受冤被派出所刑事拘留,然后被关押到东丽区看守所。形势极为不利,需要律师的援助和辩护维权。可是孟蕊拿着我家的3万元律师费后,做什么了?怎么做的?不给李承申请取保候审,就让李承在看守所里受苦。未经李承同意,肆意去案件对方张伟家里进行攀谈联谊,与案件对方反而又达成联盟关系,协助张伟算计、陷害李承致冤,不调查案件内诸多疑点,对李承有利的事项,孟蕊一点不做。作为律师的全程,孟蕊不与李承交流案内的任何情况、分析案情等。对案件详情毫不关心。甚至,骗完看守所内的李承,又跑去骗李承的父母。可谓案件双方,两头吃。对于李承和李承的父母,进行两头骗。孟蕊只干两件事,怂恿蛊惑李承签写认罪认罚书,帮助张伟敲诈李承20万元。(案内李承,并无殴打张伟或张伟受对应的重伤的情况下。张伟实际是回家自行做的轻伤,陷害李承。看守所的关押,此时作为了孟蕊和张伟,要挟李承拿出高额钱财的筹码。)属于本方律师,对本方雇主当事人的趁火打劫的恶劣行为!性质已属刑事犯罪。

【具体情况,本人在刑事自诉立案书里都已详述,不再复述】

孟蕊律师的这种行为,和恶魔医生有何区别?在李承危急的刑事受冤阶段(即将被检察院起诉),不积极调查案内的可疑,反而勾结案件对方,不给李承取保、全程0辩护、欺诈恐吓签认罪书、帮助案件对方要李承高额的钱财,最终李承刑事致冤且被骗走5万元。孟蕊和那种杀人的医生,性质一样的歹毒恶劣。是刑事犯罪。(孟蕊占着李承的本方律师位,不尽职、不作为、不干任何正事,耽误了许多必须在一审阶段提出的异议,这些重要事项一审过后往往不再受理了。)可以说:孟蕊披着律师的外衣,既谋财又害命(害人生)。

3李承在此前自己的刑事冤案过程里及受冤之后,发生一系列不可思议的上天启示,神证明李承是受冤的(重要参考):

本人李承在致冤后的维权过程里,写了浩如烟海般的大量材料。在这些材料里,我很少引用法条。因为法律的基础,不是法律本身。而是良知、道德。道德的基础,是对因果的深刻信仰和敬畏。道德、良知没了,轻视因果了,法律就成了没有灵性的傀儡,不配作为公平公正的话事人。我认为:因果大于道德,道德大于法律,法律大于民俗,民俗大于丑恶。

法律是中间的桥梁,连接因果、道德和民俗、丑恶。法律,究竟要向哪走?法院里的法官,检察院的检察官,责任重大!

一个案子里,附带的法条再严谨,如果案件的判决结果,是不讲理的,违背道德,扭曲良知的。那有什么正向意义呢?

现在的法官,偏重于挑选法条的应付。而忽视了一个事件里,基本的讲理、公正、利德的部分,舍本逐末。法典不审案、不判决。审案判决的,是人。就需要法官有较高的道德水准和对因果的信仰与敬畏。才配主持社会里的公平公正重任。

就此刑事自诉而言,4月25日上午,河东区法院立案庭长,给本人致电,告知让我去一下河东法院。商量后,下午见。

我上午,尝试了一下占卜。预测一下我这个刑事自诉,在河东区法院是一个什么结果?得出的是:愚弄者占据上风和本人内心气愤。很明显,对我不利。结果,到河东区法院后,庭长给我出示不予立案的裁定。卦象里的愚弄者,不是我说的,是神说的。而且是一个笼统的概念。并不是说冯庭长是愚弄者,而是对李承的刑事自诉的态度,立案庭倾向敷衍我。

这个卦象,证明时空里确实存在“监察者”。祂们都知道。

紧接着,我看到给我这个刑事裁定书的案号,竟然是刑初131号。而本人李承的生日是1984年1月31日,正好此刑事自诉的案号,与本人的生日数字巧合的相同。这个概率,恐怕放在全世界里,都是极为震撼的不可思议的发生。此案号131,对应的是李承的刑事自诉。凸出一个“自”字。而本人李承自己生日就是131。这个131巧合,肯定不是立案庭故意给我弄的,而是自然排序,排到的。这个启示,说明在上天的心里,李承的事,就是上天自己的事。“神”拿李承当自己人。这种特殊安排和待遇,为什么?有对应原理吗?

李承是一个长年坚守素食的人,是隐性的宗教学者、灵性作家,参透了世间的核心规则和计划(宇宙大的目的、秩序,我已知晓)。敬畏神明和因果律。

李承的承字,也像天使的翅膀。似上天的使者,为完成使命。

李承刑事致冤后,在申诉维权过程里引发了许多上天启示(辅助参考,请深思这些启示,以坚定信心、明辨是非):

至今启示,已产生8、9个之多。本人就选取与本刑事自诉案有关的几个针对启示,来展示、以供参考。本人在2022年9月,开始投诉孟蕊律师。然后,河东区司法局,受理投诉后,在2023年8月25日给孟蕊律师做了一个整改通知的笔录,孟蕊也在当天签写了。这个整改是基于孟蕊律师在收到李承家3万元律师费后,不开发票,还诸多借口修饰自己。

而8月25日,这一天正是李承刑事案件发生的日期(2020年8月25日)同日。这个日期很巧合,是各种因缘导致了这一天,孟蕊在整改受批评笔录里签字。上天启示:李承刑事案件的冤屈情况,与孟蕊有不可推卸的关联。之后天津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在2025年2月17日,对孟蕊所在的律所,开出了处罚公示(证实其偷税),案号是津税二稽罚[2025]19号。而李承刑事致冤的刑案案号,是(2021)津0110 刑初721号。(721=税务处罚孟蕊公示的2月17日,这三个数)。也耐人寻味。上天又通过税务处罚日期,启示:李承刑事致冤,确实和孟蕊律师有关系!孟蕊的天津慧萃嘉怡律师事务所的座机电话号是666结尾,从此启示看本人刑案里律师的性质是什么?666这个数字,在现代人认知里其实已并不陌生。666就是《圣经》里魔鬼的代表数字。孟蕊律师主办的这个律所,其座机电话号码的尾数,正好是666(魔鬼的意思)。令人惊骇。这是否是上天启示此律所的性质的一个暗启?(反证:李承的圣洁,被“魔鬼”的陷害。)

这个世界的时空里,存在神秘力量和规则,经历沧桑后,我对这些更加敬畏,不得不信。

4李承刑事自诉的基础,必须是李承此前刑事案件的真实情况是李承没有犯罪而之后被定罪的刑事受冤状态,李承才有脸进行相关维权和控诉:

我认为:最有分量的言语,是需要发重誓的,负因果代价的。

【本人发誓如下】:

我是李承。如果,我(李承)在此前与张伟的那个涉及刑事的案件,认定事实、定性、量刑,都是正确的,不是冤案。那么,我(李承)不仅对我在此案里身、心、财、人生,受到的所有伤害、损失,通通认可!而且,我还要发重誓:如果我李承此前那个刑案不是冤案,那么我(李承),今生死后,我的灵魂就轮回10000世的牲畜,受尽苦难,以作严惩。

如果,在本人李承此前的刑事案件里,本人的律师孟蕊,在案内作为本人律师期间,没有发生:案内事项流程的不尽职、算计陷害李承、协助案件对方张伟敲诈李承家钱财的罪恶行径。那么我(李承),今生死后,我的灵魂就轮回10000世的牲畜,受尽苦难,以作严惩。

本人发誓完毕。只有发誓,才能真正的赋予自己所说的话、所做的事,以足够的尊严。

有人会说:既然是冤案,怎么至今没有翻案?就是因为孟蕊律师,担任本人刑案一审律师的时候,破坏了所有本人有利的基础,对案件对方的可疑因素事项没有及时提出质疑,给耽误了。导致事后不利的局面积累的太多,翻案很难。(刑事案件本来翻案就有很大的阻力,被一审律师破坏、耽误后,情况就更糟了。所以只有证明孟蕊的违法侵害,才能打破这个阴霾。引进公正的阳光。看到翻案昭雪的希望。)

孟蕊律师在李承刑案里,其实起到的是一个病毒木马的作用。因为本人李承,在那个刑案之前,没有过任何法律案件的经验,除了知道人不能违法之外,相关案件经验为0.等于是本人没有相关的病毒防火墙。最初认为请个律师,能帮我洗刷冤屈。就基本听从她的,没有对她设防、警惕。那种八竿子打不着的人,也骗不了我。没有经验的我,怎么会提防自己的律师呢?就这样的傻傻信任,被孟蕊利用。孟蕊这个病毒(劣质不良律师),侵入李承案件内部,进行欺骗、破坏、耽误,怎么不利于李承,就怎么去做。孟蕊这个木马,勾结案件对方,以李承的律师身份,开始反而对李承进行敲诈高额钱财的行径。(吃里扒外)当时,李承没有任何案件经验,而孟蕊是执业已11年的律师,谁骗谁更容易?而律师在看守所会见时候,对本方当事人的欺诈行为又具有一定隐蔽性。(看守所在律师会见时候,不进行录音录像。)孟蕊律师,就利用这个司法监管漏洞,对李承进行各种欺诈算计。

在孟蕊心里,没有职业操守,也没有本方当事人的冤屈与否?她的心里,只有金钱利益。因为我家律师费3万元,一次性的趸交给她,再不会多一分钱了。所以,她变得有恃无恐。贪婪的她,又开始往案件对方那边,去寻求新的利益获得机会,比如:结盟对方,为对方做事,算计陷害本方雇主当事人(李承),因为李承当时受冤被关押在看守所里,形势处于劣势,对李承算计更容易。不给李承取保候审,利用看守所的苦作为筹码,协助案件对方张伟敲诈李承20万元!

并谋划借助认罪认罚的合理流程作为包装,让这个敲诈尽量的变得合理化。所以,孟蕊先各种欺诈、怂恿、蛊惑、大刑期恐吓、全程不与李承探讨交流案内情况,让李承逐渐陷入绝望无助,再极力让李承签写认罪认罚书。然后,再说只签认罪认罚书,还要坐牢的。必须再给张伟钱才能不用坐牢。

然后,再欺诈的攻陷看守所之外的李承父母。总之,孟蕊律师使用连环套手段,缺德至极,对李承及李承父母进行复合式的欺诈。最终,李承不仅刑事致冤,而且高额钱财被骗走。

这就是孟蕊这个“律师病毒木马”对李承案件的毒害侵害。

律师如果犯罪,会犯那种拿刀砍人的罪吗?那种明明显显的罪?基本都是那种外界难以察觉,具有极高隐蔽性的犯罪。

但是,隐蔽的犯罪,不也是犯罪吗?不能因为案件的复杂性、难办性,就不去办、不去关注。否则,以后此类律师犯罪,依然会出现,继续谋害他人。扰乱律师行业和法制社会。

如果,公检法只能侦办那些拿刀砍人的明显简单的案件,办不了隐蔽性的犯罪,就太让公民失望了。这种肤浅、低能,正中不良律师等职业犯罪者的下怀,利用这种法制的薄弱,进行为非作歹,毫无忌惮,害完人后还能逍遥法外。

5李承诉孟蕊律师欺诈一案,难点在哪?

此刑事自诉,是缠绕在李承已生效的刑事判决里的。是李承刑事冤案的一部分,且是李承受冤的重要因素之一。身为李承刑案“军师”的孟蕊,两头吃、勾结案件对方一起算计陷害李承。耽误、破坏李承刑事一审的有利的争取基础、权益。

在2023年7月,本人去河东区春华派出所对孟蕊的欺诈进行公安报案。民警表示:如果你李承此前的刑案,翻案了。你对孟蕊的报案,才有可能成功,证明孟蕊起码是错的。但是,民警犯了事件发展的逻辑错误。孟蕊正是制造李承冤案的重要基础因素(是除案件对方之外的第二大因素)。派出所属于因果倒置的谬误。正好相反,只有证明孟蕊存在对李承的案内欺诈,才能推翻此前李承被孟蕊蛊惑欺诈而产生的认罪认罚,对李承刑案进行全面正规的审理。(至今,李承此前那个刑案,因产生认罪认罚而进行的是简易程序,法院、检察院没有深度、认真的去审查案件各种可疑事项。)因为,一旦严查案件,李承就是无罪的了。孟蕊,在3万元律师费的基础上,就得不到更多的蛊惑欺诈李承赔偿张伟的高额钱财而产生的又一份分成(或案件对方张伟的另外奖励)。只有隐藏在认罪认罚的伪装下,产生的不受法律保护的谅解书的赔偿金,孟蕊才能得到3万+的附带与案件对方分成得利。

所以,李承想要刑案翻案,必须处理孟蕊这个不良律师此前产生的恶劣影响才可以。(李承此前认罪认罚,是非自愿的,而是被孟蕊欺诈产生的。)这是李承刑事翻案的正确步骤。

良性的法制体系,不能存在所谓的铁案。即:有冤屈的话,因各种原因违心无奈的签写了认罪认罚后,就不给平反冤屈了。认罪认罚,不能变成制造、铸就冤案的变态工具。否则被不良的检察官和律师邪恶的利用,侵害他人权益与人生。

对于孟蕊诈骗一案,需要联合办案。法院和对应的东丽区检察院(全面审核李承此前案件卷宗材料,严查李承在案内究竟有没有犯罪事实?给李承定罪证据真的充分吗?)、河东区司法局、天津市律师协会。因为孟蕊的诈骗行为,缠绕镶嵌在李承东丽区发生的刑案里。独立去侦办,当然无头绪。

现有李承的证据,只有李承与孟蕊的微信对话内容截图。(从中也能看出一些线索和孟蕊对李承欺诈的痕迹)

6李承的刑事案件及刑案衍生出的诉讼维权,应得到天津市公检法的关注、重视、研究(此具有特殊复杂性的典型案例):

李承此前刑案及由此产生的衍生相关维权诉讼,应该载入史册。值得深入研究,因为李承此前刑案里,每个环节都出现了问题和错误。是一个很有意思、发人深省的特别案件。很多的司法体系现有缺陷的坑,李承基本都踩到了、遇到了。

李承像试金石一样,检验了现在天津公检法的现状、性质。

7二审法院,应该把此刑事自诉案,及时交予刑庭进行研判:

别再在立案庭里无谓的徘徊,因为此案的复杂性、特殊性,是立案庭处理不了的。需要严肃认真的调查的。那种隐藏在律师职业身份里的刑事犯罪,不可肤浅的认为顶多算民事纠纷,这样对实际犯罪的律师就“太便宜了”!律师诈骗的成本太低了,风险太小了。继续纵容、姑息,社会就乱了!

8自诉人,最后的感言:

这个人间,成败、得失其实不那么重要。因为这个世界,是有问题的。也不是本人内核灵魂的终点之地。在这个不完美、不完善的世界,圣人、贤者,更多的是进行因果的交易、兑换,积累功德,修正身心灵、业(因果业绩)等修行磨练。

个人在生活、工作,时时处处都是在修行。而有的人,却在堕落沉沦。终归淘汰,令神厌恶、轻蔑。这么一个以杀鸡宰羊为平常事的歹毒世界,没有绝对的公平公正,只有相对的公平与正义。圣洁的灵魂,不以此世界为最终目的地,这里是灵魂修行的道场、因果交易的市场、真我检验的考场。(人生是一场考试,自己写自己的卷子!各位请自便、可肆现!)

对于检察官或法官来说,面临的每个案件都是上天给予你的一道考题,检验着灵魂,记录着你的因果优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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