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赋个体自我选择最合适交通工具》
《辅警与电动车女子发生冲突事件,警方发布情况通告!》辅警协警大联盟07-08 20:15报道,据说是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发生,原文粘贴在此“要求拆除加装在电动车上的固定伞, 但是该女子拒不配合。”于是“一个融水骑电动车女子与交警(其实是辅警)当街互撕的视频在朋友圈传疯了!”。
双方撕咬纠缠的过程和具体举动对错我们暂时不谈,只说为什么交警与交通参与者产生这么大矛盾冲突,起因是什么!
起因根本原因就在于交警最起码就是机械、毫无变通的执行,所谓的交通法律法规和当地的所谓法律法规,他交警理解的法律法规强求任何个人任何地方都完全相同绝对相同!
我早就说过,某些地方某些个人有自己判断自己交通工具安全与否以及如何改变的权利,即使是绝大多数情况相对现在某些交通安全标准来说不算特别安全,因为安全本身都是相对而言,随时间和生活条件进步而不断提升标准要求的!即使是交警即使是国家行政机关很多领域都是不能强求某些地方,强求某些私人和群体完全遵守某些本身就是被严重拔高脱离当地某些群体生活水准和社会交通环境现实的交通安全标准和要求!
当年莱特兄弟最开始发明的飞机不知道多么的不安全,但如果国家行政机关以不安全为理由禁止莱特兄弟研究,可能人类的飞行便捷历史又要被推后不知多少年!如果当年的福特汽车,显然现在看来不知道多么危险不安全,当年的发明者生产厂家其实也知道,也因为不安全被禁止生产,不知道我们现在还能否如此惬意的享受汽车带来的体力消耗大幅度缩减!由此可见,安全从来都是一个相对而言概念,绝不可能夸张到超越一切程度。
因此毫无疑问,从这个角度和意义上来说。我可以完全负责任的说该女子反抗交警(辅警)对她而言根本不算合理不了解实际交通需求情况的瞎指挥、不正确要求不以为然,完全是比较充分是很有道理的。
交警把国家行政机构执法者道德品质和执法水准拉低到与这些普通老百姓同样水准,同样要求,肯定是不顾具体条件要强行各种惩罚。女子感觉损失惨重,气愤加不理解,自然导致与该交警(辅警)纠缠撕咬甚至被交警推搡地面和抱摔。
显然交警辅警这样的野蛮执法处理无论如何都是绝对错误的。我们坚决反对!为巾帼英雄不让须眉,为勇敢维护自己利益和个人无可辩驳质疑的自由而行动的女子点赞!如果在过去改朝换代或外族入侵统治的情况下,这样的女子肯定就成为烈女和牺牲者烈士了!
其实类似这样的交警惩罚报道网络报纸杂志媒体,数不胜数,仅仅举搜索到的现成例子。比如《女子电动车非法加装伞具 民警拦停拒不配合被拘》黄山门户网2017-08-29报道。
在屯溪区延安路二马路附近,市交警支队民警在拦停一辆非法安装遮阳伞的电动车后,当事女车主不仅拒不配合交警执法工作,还动手殴打前来处置的老街派出所民警,最终受到法律惩处。
在我们大多数男性都反抗不了、甚至做缩头乌龟的时候,往往还是很多弱女子,敢于根据内心直觉、表达自己个人见解和观点,并为了坚持生活中正确真理而奋不顾身!
毕竟现在这样相信真理并愿意付诸行动努力的人太少了,都只想等着享受心中理想的畅快汽车社会交通生活,却不肯贡献自己哪怕是微薄的努力!甚至肯定还有落井下石者,特别是那些本身就经常骑着这样加装固定伞的电动车摩托车三轮车的网友们!就好像他们是看客与他们利益无关,甚至特别嘲笑该女子运气霉,嘲笑该女子手无缚鸡之力,反抗毫无用处!
当然,这样的嘲笑反抗女子的人毕竟是特别特别特例让人恶心反感痛恨的极少极少数人。绝对多数还是会认为交警怎么这样不通人情,不明事理,专门作对老百姓流行交通生活方式!当然,他们都只是基本态度和情绪表达,道理和口才是笨拙的,其实这些交警通常情况也并不谈前因后果和道理,只引用几条所谓的准备执行的法规,虽然这些大道理他们甚至交警也不太懂,只觉得交警所谓的各种光环头衔、交通术语和行政权威让他们害怕,不知就地!
现在的关键就是老百姓究竟有不有权力综合衡量选择自己交通工具,选择最合理最方便最吻合自己需求的交通工具!行政机构有没有权力为了城市所谓美观整齐和交通安全,因为毕竟所谓的城市安全和整齐美观有个兼容百姓限度和重要性程度权衡,这些因素衡量毕竟都是相对而言的,就强迫个人必须服从?!
其实宪法民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都已经说的很清楚。如果个人连这点权利都没有,还有什么能够激发民族个人创造性和自由感,做主人自豪感,还有什么能够增强激发社会和个人活力、生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