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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2014年6月28日18时许,被告人吕某吸食毒品后,驾驶套牌蓝色速腾轿车,携带冰毒、吸毒工具及砍刀等物由东向西,行驶经过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龙源警务检查站时,为逃避检查绕道通过,被警务人员截停后,被告人吕某弃车逃跑。在警务人员追捕过程中,被告人吕某逃至本市海港区东方明珠城南门附近,拦截一辆由西向东行驶的冀C×××**号出租车,并持刀威胁司机掉头快速行驶,在出租车行驶出约20米后,被警务人员截停,被告人吕某还使用暴力抗拒警务人员执法,后被前来支援的警务人员一起将其制服。
二、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三条 【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一百二十二条 【劫持船只、汽车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船只、汽车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三、法官说法
上诉人吕某为逃避公安机关人员的检查,以暴力、胁迫的方法劫持出租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劫持汽车罪。关于上诉人提出其劫持汽车的行为没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没有达到犯罪的严重程度,危害不大,不构成劫持汽车罪的上诉理由。经查,上诉人吕某为逃避公安机关人员的检查,以暴力、胁迫的方法劫持出租车,其行为已构成劫持汽车罪,但尚未控制所劫持的出租车,未实现其逃离现场的目的,属于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罪减轻处罚。故其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上诉人吕某系初犯,可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吕某犯劫持汽车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PS:道路千万条,守法第一条;法律你我他,法治靠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