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读书笔记D12

《民法总则释义》P410-427

《条文对照及适用提要》P69-70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1、X133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分类

A、双方,合同。

B、多方,订立公司章程、签订合伙协议等。

C、单方,所有权人抛弃物品,立遗嘱、撤销权、选择权等处分形成权。

D、决议行为,法人、非法人组织内部的决议事项。

X134法人、非法人组织依照法律或者章程规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出决议的,该决议行为成立。

3、民事法律行为形式

X135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其他形式:默示合同,如租房合同期限届满,出租人未提出让承租人退房,承租人也未表示退房而是继续交房租。

特定形式:当事人约定公证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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