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心办坏事,这些免责担责情形《民法典》都有规定
好心办坏事致人伤残是否担责,具体情形得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即将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都有规定,新增时见义勇为(紧急救助)自甘风险、好意同乘等条款,为的就是杜绝英雄流泪又流血现象发生。
①见义勇为。如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但若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 ,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则要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详见
第一百八十四条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是基于能够确定属于紧急救助行为,并且不是故意对受助人进行侵害为前提。在无法确定的情况下,应采取一定措施防止恶意受助人讹诈的风险。
②好意搭乘。提供无偿搭乘的驾驶员,虽然是在做好人好事,但也应当对“无偿搭乘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负一定的谨慎义务,不要以为自己是在做好人好事就对搭乘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懈怠。
③自甘风险。《民法典》侵权责任篇第1176条中确定了‘自甘风险’规则,明确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这里的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领域,主要包括对抗性体育活动领域和具有对抗性的或者冒险性的文化娱乐互动领域),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同时,还明确了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关于安全保障义务等的规定。”
④风险提示。民法典实施时间在明年,好心办坏事也是有前提的,这无关乎于道德,正所谓“要做就做好,不要好心办坏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