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值五一劳动节期间,上映了一部引发热议的劳务纠纷大片。
群发公司称,常、石二人身为单位检验科工作人员,明知单位有紧急生产任务的情况下拒绝加班,造成公司经济损失12万元,这笔损失应当由员工支付。案件初由两名员工申请劳动仲裁,并依法获得工资、加班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群发公司不服劳动仲裁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员工赔偿公司损失12万元。
法官基于二人经济水平在内的诸多因素,判处两名员工赔偿公司合同赔偿金的15%,即总计1.8万元。判决书中的原因让人啼笑不已。法官认为,基于员工经常加班的事实,推定员工应当同意继续加班,员工突然不同意了,导致企业丧失期待,没有准备,造成损失。
这句话的潜台词不就是在说,员工已经将企业“宠坏了”,现在企业得不到预期的宠爱,突然被打入冷宫应当归咎于员工的“薄情寡义”吗?谈到这里,我们不禁疑问:难道我以前愿意,现在就不能不愿意了吗?难道我以前每天给你一颗糖,现在不想给了就十恶不赦了吗?用这种惯性思维进行道德绑架,一旦“绑架”未遂便争锋相对。
“好人成佛需要历经九九八十一难,而坏人只需要放下屠刀即可”的桥段不仅仅发生在影视剧中,现实生活更是不断在上演。
其实,法官忽略了重要的一点:事实的因果关系并不代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而常、石二人加班在之前已经加班三小时,后续加班是有权拒绝的。至于法官所采用的“紧急任务”破除理由是不成立的。因为劳动法第七条规定的紧急任务仅限于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造成的危害人民安全健康和国家公共财产的,以及需要及时抢修的公共设施、国防紧急任务、农产品旺季收购任务。群发公司的生产经营任务显然不在其列。尤其是在劳资关系并不平等的大环境下,更不能将经营风险转嫁给劳动者。
‘’一次犯罪只是污染了水流,而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则是污染了水源。“问渠哪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
李瑞成老先生在《千人断指叹》中喊出“铿当复铿当,工人有力量。铿当复铿当,东方出太阳。”
相信国家,相信法律,勇敢地拿起法律的勇气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国家的法治化进程需要时间和实践。二审维持原判是因工人未上诉。如果我们只是充当键盘侠一味辱骂,言语暴力,不但解决不了任何问题,更是会干扰司法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