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实际权属判定即将股东资格确认为隐名股东或鲜明股东。
认可股东资格的法律事实和行为就比较复杂和多重,比如有投资协议、公司章程、履行出资义务、获得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此外还有参加股东会、行使股东投票权、在股东会会议记录上签署姓名、实际获得公司分配、其他股东的确认、接获股东会召集会议通知、曾经以股东名义参加诉讼并被法庭认可、转让股权或行使股东任一权利未遭受其他已知的利害关系人反对等。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四条概括规定了“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如何判定隐名股东是否“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也即如何判定相关主体是否具有股东资格,目前通常认为应当采取综合标准,即以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股东应具备的各式要件综合判断股东资格,“当事人对股东资格发生争议时,人民法院应结合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工商登记、出资情况、出资证明书、是否实际行使股东权利等因素,充分考虑当事人实施民事行为的真实意思表示,综合对股东资格作出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