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商标法》规定,商标经初步审定公告后,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违法可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商标局做出准予注册决定的,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异议人不服的,可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相关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30条、32条、45条。
以上为帮某外企审核商标无效宣告申请书(某知识产权代理公司起草)所作的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