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财富管理与传承中的法律风险种类主要包括六大类:股东连带责任风险、他人代持股权风险、婚姻关系变动风险、承担刑事责任风险、错选传承工具风险与加重税务负担风险。本文详细讲解一下股东连带责任风险。
依法设立的公司具有法律意义上的独立商事主体地位,具有独立的财产和人格,与公司的股东、管理者相互隔离。我国《民法总则》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公司法》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具有独立财产是公司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物质保证,是其具有独立人格的突出表现。公司独立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制度,在民营企业家、其家庭与公司之间建立了一道“防火墙”,正常情况下,公司债务不会波及民营企业家和他的家庭,民营企业家以其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但由于中国的民营企业家几乎都是白手起家,普遍面临公司注册资本金不足和账目混乱的问题,加之股东和经营管理人员很多都具有家庭成员关系,欠缺公司财产独立的思想意识,导致公司所有权和经营权不分,造成“揭开公司面纱”的后果,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使企业家个人、家庭的财产暴露在风险之下。
(一)、公司设立阶段面临出资不合法的风险
出资是股东的法定和约定义务,设立公司的过程中股东应当依法履行出资义务,股东违反法定和约定的出资义务,不仅有违诚实信用的原则,而且还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在公司设立阶段,股东出资不合法的具体表现形式如下:
1、不适当履行出资义务。出资时间、形式或手续不符合规定,包括延迟出资、瑕疵出资。
2、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只履行了部分出资义务,未按规定数额足额交付出资,包括货币出资数额不足,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等非货币出资的价值显著低于公司章程确定的价额等。
3、完全不履行出资义务。股东根本未出资,包括拒绝出资、不能出资、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
(二)、公司经营阶段面临财产混同的风险
公司经营过程中,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的混同是指公司与股东人格混为一体,公司与股东之间的财产界限非常模糊,以致形成股东即公司或公司即股东的情形,导致债务主体是公司还是股东无法区分。公司与股东之间的财产混同使得公司失去了独立承担债务的基础。在公司经营阶段,股东与公司财产混同的具体表现形式如下:
1、股东滥用股东权利,导致股东与公司间混同。指股东公司彼此不分,股东挪用公司资产。滥用法人独立地位而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2、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行为,导致关联公司间混同。指公司与股东人格混同、关联公司之间混同而损害了公司债权人利益。
(三)、公司因注销行为不合法而导致股东承担相应责任的风险
公司清算和注销必须履行合法的行为和程序,如果公司清算注销行为不合法,公司即便已经注销也可以要求股东承担赔偿责任。清算注销行为不合法的具体表现去下:
1、股东因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的重大财产、账册、文件等灭失,不能进行清算,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公司未经清算或进行虚假清算,股东即办理注销登记,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股东也要为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3、股东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债权人有权向股东主张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4、清算组未合法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致使债权人未获清偿的,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5、公司未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美成立清算组,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损毁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6、清算组成员从事清算事物时,存在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过错的行为,给债权人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着重提醒:民营企业家在企业创立、发展以至清算阶段都面临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风险,对于承担股东连带责任的风险,一是严格遵守法律对出资、经营、清算的规定,二是运用信托、保险等金融工具将个人或者家庭资产与企业财产严格隔离,或者完全独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