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5日,菏泽单县高考志愿篡改案正式宣判,被告陈某最终被判定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案中四位被篡改志愿的学生,都已经在被篡改后的志愿高校就读。对于判决结果,三位学生家长都认为判得太轻,无法接受,田润的姑姑激动地说:才七个月,我觉得太不公平了。他改的是我家孩子的命运。(新浪新闻10月26日)
从诸多报道可以看出,被告陈某,由于学习成绩不如那四位同学,便产生了嫉妒之心,将四位同班同学的志愿篡改了。虽然这四位学生已经到被篡改后的志愿高校就读,但显然这对他们的前途来说,已构成了很大的影响。因为,每个考生填报的志愿,不仅是以以往的学习成绩为基础,同时也是以自己最重要的兴趣爱好为将来的主要发展方向。如果说,一个考生将来能实现自己理想的话,就一定离不开两重要因素:一是有一个适合自己起点的学校,二是与自己的兴趣爱好恒定结合。
但是,这四位考生的志愿被篡改了,两个重要因素,也就随之发生了巨大变化,甚至是一种风马牛不相及的别无选择,因而他们当初经过深思熟虑之后填报的志愿,也就没有了任何目标上的意义。当然,被篡改之后的志愿,也就不是这四位考生真实意愿的表达,从而每个考生都应当有的选择权,在这四位考生身上,却已经被陈某非法剥夺了。因此,从法理角度来说,陈某在这四位考生最关键的人生时点上,给他们带来了无法弥补的损失,和挥之不去的心理创伤。
从这个角度来说,陈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四位考生家长当然会认为判得太轻,并表示无法接受,这种感受和这种心情完全可以理解。但是,法律从来不会以当事人的感受和心情作为量刑的依据,也不会因为当事人的主观愿望没有达到而改变刚性的法理关系。就这起案件来说,其实社会都有着与四位家长大至相同的心情,但法庭之上,法官们却不能有这样的心情,对任何法官来说,都必须要依法做出符合法条的判决。
在此案中,“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成为了法庭判决的依据,这可能令很多人不解,但是,在这起案件中,这却是唯一可以成立的罪项。因为就目前来说,法律上还没有关于篡改志愿的直接罪项,虽然篡改志愿给考生造成了巨大伤害,社会都有着与四位家长大至相同的心情,但是法律却不能临时添加罪项,因为在法律方面,无论是减少罪项,还是添加罪项,那都通过立法程序,而且,必须还要通过立法法规定的审议程序,而即使是通过了,也还要有很长的预先公布期,而这也是法治社会的刚性原则。
因此,在这起案件中,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就是目前刑法所能抵达的最深层面。如果说,类似的案件有着明显增加的趋势,那么从立法角度来说,就应当考虑依据立法程序添加直接罪项,毕竟,任何法律都不可能一成不变,从根本上讲,立法也一定要贴合社会大多数人的意愿诉求,而且,立法也必须要以前置性的法条,来遏制极有可能出现的负面趋势,而这,也是法治社会立法的刚性原则。
就这起案件来说,陈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家长们都认为判得太轻,无法接受。但是,对于这些家长来说,这个案件还可以提起民事诉讼,完全可以提出经济赔偿或精神赔偿,从这个角度来说,家长们获取了经济赔偿或精神赔偿,本身也是一种对陈某的另种惩戒,而且也会让社会更多人看到,除了刑罚以外,法律体系中还存在着赔偿性的正义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