悬赏广告该兑现吗?

——合同管理合规

李章伟  智桥律师事务所

【案例】

A公司系大型设备生产企业,一台精密数控机床在加工机件时废品率居高不下。机床制造商B厂多次派员调试维修均未排除故障。A公司在征得B厂同意后,线上发布公告,悬赏征集解决方案:1、凡是能够发现并最终排除机床故障的,B厂奖励20万元;2、凡是提供发现和排除机床故障有价值工作思路的,A公司给予重奖。

某甲系数控机床维修技工。获悉悬赏广告内容后,来到A公司机床维修现场,组织指挥A公司机床操作工某乙、B厂机床维修工程师某丙,拆解机床分析故障原因。为加强技术力量A公司还另聘数控机床软件工程师某丁协助某甲工作。经过大家共同努力,终于将机床故障排除。期间,B厂已将悬赏奖励款20万元打入A公司账户。

嗣后,A公司支付给了某甲奖金5万元。某甲继续要求A公司支付B厂奖金20万元,A公司以排除故障非某甲一人所为,乙丙丁在此过程也起了重要作用为由拒绝。

问:某甲有权领取B厂奖金20万元吗?

【分析】

某甲有权领取B厂奖金20万元。

根据《民法典》第499条规定,发布悬赏广告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即悬赏人公开承诺,对任何按条件完成指定事项的人,给予特定报酬。悬赏行为在法律上可分为三个阶段:一是悬赏人公开发布内容明确的悬赏广告;二是应征人完成悬赏广告确定的特定行为;三是应征人请求悬赏人支付广告声明的报酬。本案中,由于应征人某甲在完成A公司悬赏广告指定事项时,并非一人独立完成。因此对于是否向应征人兑现B厂奖金20万元发生争议。

由于A公司的悬赏广告内容中,关于“B厂奖金20万元”的给付条件是“凡是能够发现并最终排除机床故障的”,其并未要求一定要“应征人一人独立完成”。参照《民法典》格式条款相关规定,悬赏广告属于格式条款,当悬赏公告的内容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发布悬赏广告一方的解释。因此,某甲提出领取B厂奖金20万元的请求,法律上应该支持。

【合规建议】

避免发布悬赏广告引发纠纷,建议从以下两方面入手:

一是悬赏广告内容要合法全面准确

悬赏广告的内容一经发出即对外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如何书写悬赏广告的内容至关重要。悬赏广告的内容应当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悬赏广告行为的相关内容(如是否需要辅助人、差旅等相关费用承担)应当具体明确;悬赏广告应当载明有效期和应征人认定条件。

二是与应征人约定相关细节

悬赏广告要求文字简短内容简洁,同时也易因约定不全面不明确引发纠纷。因此,在确定应征人后应就有关具体事项作出明确约定。如条件允许,建议在实施悬赏指定行为前双方签订协议。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八条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符合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第四百九十八条 【格式条款的解释】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第四百九十九条 【悬赏广告】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的,完成特定行为的人可以请求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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