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悬赏万元找到猫后拒绝支付酬金,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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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某网站看到这样一个问题“女子悬赏万元找到猫后拒绝支付酬金,称凭什么随便说说就能要钱。”

别说,现在这类问题还真不少。

猫啊,狗啊,重要文件啊,这些东西丢失,都会给主人带来很大的麻烦,因此很多人为了尽快找到失物,都会发布一些寻物启事,甚至寻人启事的广告。

通常在这些广告里面,失主还会做出一些承诺,比如“若有好心人归还,必将重金酬谢”,或者直接说明感谢金额,例如“若好心人捡到爱狗并归还,奖励现金一万元”

但在现实生活中,难免出现不讲诚信的人,捡到失物好心归还,失主不仅不给酬谢,还把人侮辱一番。好吧,既然说理说不清,只好动用法律的武器了。

学理上,这类公开发布的带有给予报酬的寻物启事、寻人启事被称为悬赏广告,悬赏广告是指广告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给付一定报酬的广告。

我国民事立法并未就悬赏广告设立专门条款,那好心拾得遗失物的人遇到这种无赖失主是不是就只能认栽了呢?

并不是,悬赏广告上的酬谢可不是随便说说,一旦不履行,可能面临承担法律责任的风险。

若发布广告的一方不按照广告内容支付报酬,双方因此产生纠纷,经协商依旧不能解决的话,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但法院具体支持哪一方,不仅需要结合具体案件证据、法院对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及适用问题的理解,还需要结合我国民事权利及法律行为的相关规定才能做出最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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