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昨天听交通广播一则新闻颇感意外。
张女士乘坐出租车,下车时不慎将手机遗落在后座,找朋友帮忙联系到司机,希望其将手机送回并承诺给200元作为酬谢。
谁料司机师傅把车开到指定地点,张女士拿到手机后却再不提200元钱的事情,司机问起还遭到张女士斥责、录音并向交通台举报。
新闻一出立即收到众人反馈消息,4%的人认为拾金不昧是传统美德,司机不应收钱。3%的人认为司机开口要了就会给钱,90%以上的人认为自己会主动支付酬谢。
一下子引发了拾金不昧到底应不应该得到奖励的论战。
【2】心理层面
出租车司机作为一个经常拾得他人遗留物品的群体,到底是怎样的心态呢?也有记者对此专门进行过调查采访。
司机普遍坦言,乘客在自己车上遗留物品是家常便饭。当他们每次绕道或额外花时间给失主送还失物的时候心里的感觉有些微妙,毕竟为此或产生额外油费或耽误生意,不想从别人那得到酬谢是假的,但也不好意思主动去跟人家要,但长期下来不免心里觉得有点亏。
“现在都是打车软件,系统里相当完备的记录着我们的信息,有时候车都跑出去老远,接到失主电话理直气壮的要求我们马上送到哪里哪里,否则就投诉云云,弄得我们哭笑不得。事情发生的多了,也就打击了拾金不昧的积极性。”
我们再来分析一下失主的心理。
2012年曾经还发生过一个案例,一女子丢失的钱包被一名环卫工人捡到,环卫工人归还物品时向女子索要10元早餐钱反遭辱骂。
想必失主认为取回自己的东西是天经地义,自己提出酬谢和对方主动索要在心态上有很大不同。
如果对方主动要钱,对拾金不昧来说就发生了质的变化,也就开始质疑对方的道德水准。
随着网络普及,各种贪婪欺诈的社会现象都浮出水面,也越来越透明。这也造成了我们一有点什么事情就精神紧张,人与人之间的信任感极度缺失。
我们和陌生人之间的关系也就变得微妙起来,表面平和但形成信任关系却很难。失主往往会启动防御机制,用道德眼光去评判拾得人,拾得人想要收取保管失物的成本也就羞于开口。
【3】道德层面
从道德层面,拾金不昧,物归原主,分文不取,固然可贵,但也不能因此对捡到物品的人形成道德绑架。
《吕氏春秋》就有子贡谦让而止善,子路受人以劝德的典故。
鲁国有法,鲁国人在国外沦为奴隶,如果有人能把他们赎出来的,回国后就可以得到赎金。有一次,孔子的弟子子贡在国外赎回了一个鲁国人,回国后不接收国家赔偿金。孔子说:"你做错了,从今以后,鲁国人就不再愿意为在外的同胞赎身了。你如果接收了国家的补偿金,并不会损害你的行为,而你不肯拿回你抵付的钱,别人就不肯再赎人了。
又有一次,孔子的另一个弟子子路救起一名落水者,那人为了感谢他就送了他一头牛,子路收下了。孔子赞赏说:“这下子鲁国人一定会勇于救落水者了。”
善有善报,不得让行善之人蒙受损失。捡到财物收取适当报酬,可以教化万民,使得拾金不昧之风蔓延。
现在有些人的观念总喜欢什么事都绝对化,跟道德沾边的事情就绝不能跟钱扯上半点关系,否则就是有失分寸。
实则,哪有那么绝对的事呢?我们生活在世上有些事情难免道德与利益交织在一起,纠缠不清,但有功受奖让社会变得更好总是没有错的。
【4】法律层面
事情道不清楚的时候,我们唯一有规可循的就是法律。
查阅了相关的法律条文,《物权法》确对拾金不昧有明文规定:
第一百零九条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第一百一十二条
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所以,拾得人只要没有不当得利,完全有权向失主请求必要的费用。
只是目前条文中尚未对金额做出详细的规定,可能会造成拾得人捡到物品后狮子大开口。
这点国外做的比较好的是日本,在其《遗失物法》第28条中对金额有明确规定,失主应支付给拾物者相当于该物品价格5%以上20%以下的酬谢金。
德国民法典也规定了“拾得人可以要求受领权利人支付拾得人的报酬。拾得物价值在一千德国马克以下的,其报酬为该价值的5%,超过此数的,超过部分按3%计算。”
明确“拾遗者”的报酬请求权,是法律上的进步,我国也在逐渐完善中。
2015年10月,广州市政府通过了《广州市拾遗物品管理规定》,明确了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物品,拾得人可获拾遗物品价值10%的奖励。
法律的规定也对“拾金不昧”的含义做出又一层新的注解,新时代下我们更应该从道德维度转换视角去看待这个问题。
只希望在道德、利益、法律的多重关系碰撞中,人们之间能够多些信任,与人为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