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中经常有由于不便于透露身份等原因而以他人名义自己出资入股公司的情况出现。以别人名义入股公司是否受法律保护?
从公司法的规定来看,公司法将这种以他人名义入股公司的身份命名为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名义股东即以其名义登记在公司股东名册及公司登记机关中,但实际上并没有向公司出资的人;实际出资人则是实际出资并实际享有股东权利,但其名字并没有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之中的人。
名义股东于实际出资人之间往往会签订一份持股协议,很多人认为该协议无效,对实际出资人而言只是一个安慰作用,这种想法是错误的,实际上持股协议或代持股协议的效力与其身份并无关系,其效力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只要没有违法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即是有效合同。
对于公司而言,若实际出资人想要取代名义股东的地位成为显明股东,必须通过履行相关的股权转让手续,由于就法律来说,名义股东依然是合法的股东,因此实际出资人必须满足:经过公司半数以上其他股东同意,才可请求公司变更股东。
但对于他人而言,虽名义股东并没有出资,但在不知情的人看来名义股东依然是公司的合法股东,因此名义股东与善意的他人(即对名义股东一事不知情且没有利用的意思)签订的股权转让、质押等处分股权的协议是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