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那么,劳动者能否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要求用人单位补缴未缴纳的社保费呢?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缴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补足。
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期限改正。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用人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法院依法强制缴纳。
根据以上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保费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或税务机关投诉,由他们向用人单位征收。
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费,违反的是行政管理法,社会保险征缴属于行政职权,而不是司法权,因此,社会保险缴纳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如企业未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保,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起诉要求补缴,劳动仲裁委员会或法院将不会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