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走私辩护 丨
实务常见的走私普通货物、物品行为方式
魏少鹏律师
擅长刑事辩护,有丰富的刑事案件办理经验。专注于研究刑事法律规定、司法解释及实务案例,拥有系统化的办案技巧。
正文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案件中,当事人实施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方式常见行为方式可以罗列如下:
1)不经过设立海关的地点,非法运输、携带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关税的货物、物品进出国边境。**(绕关走私)**
如果按照是否通过设关地分类,走私的方式划分为两类:设关地走私及绕关走私。
绕关走私的特点在于无论通过水域还是陆地走私入境,均略去报关环节,在未设立海关的地点完成走私活动,环节上为可以细分为境外供货、海陆偷运、境内接应、销售分流等几个环节。
2)通过设立海关的地点,但是采取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逃避海关监管监察,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关税的货物、物品。(设关地走私)
常见的方式有低报价格、伪报贸易方式、伪报原产地、未经申报夹藏,时下多发有低报价格走私入境、水客走私入境、边民互市贸易走私入境以及跨境电商贸易走私入境。
3)未经国务院批准或海关许可并补缴关税,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配装、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部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或者海关监管的其他货物、进境的海外运输工具等,在境内销售牟利。
4)未经海关许可并补缴关税,将减税、免税进口捐赠货物、物品或者其他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用于特定企业、特定地区、特定用途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
5)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
6)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且没有合法证明的。
7)为走私犯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属于帮助犯,实践中可以认定为从犯轻缓量刑)
本文使用 文章同步助手 同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