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合同订立
1.1 合同形式和内容
合同形式: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合同内容是指当事人之间就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权利义务关系表示一致的意思,通常称为合同条款。
1.2 合同订立程序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符合下列规定:1 内容具体确定;2 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投标)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如寄送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
要约生效: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收件人制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
要约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要约不得撤销:1 要有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的;2 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要约失效:1 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2 要约人依法撤销的要约;3 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4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期限:1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以对话方式做出的要约,应当即做出承诺;2 以非对话方式做出的要约,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以信件或者电报做出的要约,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已电话、传真等快速通信方式做出的要约,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开始计算。
承诺生效: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承诺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对要约内容进行实质性变更,为新要约;做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不得变更以外,承诺有效。
1.3 合同成立
合同成立时间: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采用信件、数据电文订立合同的以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合同成立地点: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地点;没有主营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以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合同成立其他情形:1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2 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
1.4 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无效: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自己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1.5 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发生于合同不成立或者合同无效的缔约过程。构成条件:1 当事人有过错,无过错则不承担责任;2 有损害后果的发生,若无损失,不承担责任;3 当事人的过错行为与造成的损失由因果关系。
下列情形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失责任:1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 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 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2 合同效力
2.1 合同生效
合同成立的判断依据是承诺是否生效,合同生效是指合同再法律上的效力,具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生效时间: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定的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待手续完成时合同生效。
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2.2 效力待定合同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10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精神病人,订立合同有效的情形:1 经过其法定代理人追认的合同,即为有效合同;2 纯获利益的合同,不必追认即为有效合同;3 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追认即为有效合同。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催告法定代理人1个月内予以追认,未做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无权代理人代订的合同:主要包括: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限范围或者代理权限终止后仍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的合同。
不发生效力的:未经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具有法律效力的:表见代理,是善意相对人通过被代理人的行为足以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
法人或者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以外的,代表行为有效。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合同的一般为无效合同,经追认后合同有效。
2.3 无效合同
无效合同:1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团或第三人利益;3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部分条款无效:1 造成对方人生伤害的;2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2.4 可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合同可变更或者撤销的情形:1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2 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撤销权消灭:1 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2 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无效合同或者被撤销合同而取得财产应当依法如下处理:1 返还财产或折价补偿。2 赔偿损失。3 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3 合同履行
3.1 合同履行原则
全面履行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3.2 合同履行一般规定
合同有关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问题处理,可以补充协议,不能达成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按照原价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与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执行。
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致使债务人难以履行债务时,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交给有关机关保存,以此消灭合同的行为。
4 合同变更和转让
4.1 合同变更
合同变更有合同主体变更和合同内容变更,《合同法》所指变更是指合同内容变更。
协议变更和法定变更
4.2 合同转让
包括权利(债权)转让、义务(债务)转移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
债权不得转让情形:1 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2 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3 按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5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
5.1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原因
权利义务终止情形:1 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2 合同解除;3 债务相互抵消;4 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5 债权人免除债务;6 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7 法律规定或者当时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5.2 标的物提存
可以将标的物提存的情形:1 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2 债权人下落不明;3 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4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的,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提存所得价款。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期限是5年。
6 违约责任
6.1 违约责任及特点
违约责任特点:1 以有效合同为前提;2 以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为要件。3 可由合同当事人在法定范围内约定;4 是一种民事赔偿责任。
6.2 违约责任的承担
违约承担责任方式为:1 继续履行;2 采取补救措施;3 赔偿损失;4 违约金; 5 定金。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底座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6.3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课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7 合同争议解决
7.1 和解与调解
和解与调解是解决合同争议的常用和有效方式。
调解有民间调解、仲裁结构调解和法庭调解。
7.2 仲裁
或裁或审制:发生争议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只能在“仲裁”和“诉讼”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方式解决其合同争议。
仲裁具有法律效力,合同当事人应当自觉执行,不执行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3 诉讼
选择诉讼的情形:1 合同争议的当事人不愿意和解、调解的;2 经过和解、调解未能解决合同争议的;3 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4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
对于一般合同争议,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施工合同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