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记得高中上政治课的时候,老师讲到权利与义务这一节的时候是这样讲述的:
1)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不可分离。所谓权利,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权益,它表现为享有权利的公民有权做出一定的行为和要求他人做出相应的行为。
所谓义务,是指公民依法应当履行的某种责任,它表现为负有义务的公民必须做出一定的行为或禁止做出一定的行为。
权利和义务,作为法律关系是同时产生而又相对应存在的。任何人在法律上既是权利的主体,又是义务的主体,既平等地享有权利,又平等地履行义务。只享有权利不履行义务,或只履行义务不享有权利,在法律上和事实上都是不存在的。权利的实现要求义务的履行,义务的履行要求权利的实现。
(2)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相辅相成的。一方面,国家保障公民享有和行使的权利,使公民真正认识到自己是国家的主人,就可以激发主人翁责任感,从而调动人们的积极性、主动性,使公民更自觉地履行义务。另一方面,公民自觉地履行义务,必然促进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反过来又为公民享有和行使各种权利创造必要的条件。因此,不能把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对立起来。
接触过九年义务教育的人对这段话一定不陌生,毕竟大家都是背过来的。但今天不是说谁背的好的问题,让我们来分析下这段话究竟想表达个什么。
这段话在一开始先解释了权利与义务分别代表什么,这里是很好理解的。
权利是“你能做什么”,而义务则是“你被要求做什么”。
在这里我觉得要区分一下“能做”和“被要求做”之间的区别。
权利——能做:在法律的规定下公民能够进行或者不进行某种行为与资格。
义务——被要求做:在法律的规定中公民必须履行的某种行为。
当然,如果只是上面这一条的话,似乎这是一个不对等的条例,可第二条马上就说了,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相辅相成的。也就是说你在享受权利的同时,也必须履行义务,你不履行义务,也就没有资格享受权利。这样,这个条例就通顺了起来。
我刚才啰里啰嗦说了这么多,如果还不清楚的话再简化一下。
权利是:国家能为我作什么。
义务是:我能为国家做什么。
前者是你得到的,后者是你要付出的。
要得到什么,就要付出什么。
在这个商业社会,这条近乎商业准则的契约被所有人认可,我们也都懂得这个道理。
人们愿意遵守并维持着它,因为这是民主社会秩序存在的基础。
卢梭在他的社会契约论之中写道:人生而自由,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
这句话是在讲契约,讲权利与义务。
他还写道:社会秩序来源于共同的原始、朴素的约定。
这句话是在讲民主社会的来源,也是社会契约的核心。
作为合法的公民,人们愿意认同并遵守这个社会秩序,履行自己的义务,行使自己的权利。也同时希望自己的权利得到保障。
卢梭说:约定是一切合法权威的基础。
那么当某一方破坏约定的时候,这个基础就不复存在了。
当我们看到#女子入住北京酒店遭袭击#这样的事件发生之后,在当事人披露出事件经过之后,对于有关部门的低效率作为,我们才会那么义愤填膺。
因为这不是一个人与人之间的事件,而是一个人与一个制度之间的事件。
正如当事人微博名为“弯弯-2016”自己所说:自己大喊救命后,甚至喊出不认识,有服务员看到了,可是服务员没有作为,事后酒店方面没有人出来回应。而至于警方办事效率低下,甚至转口说这事不归他们管。而携程这边,也是没有回应。
当事人自述的截图
如果把当事人与携程、与酒店看做是一次商业合作,签订契约。那么当事人付了钱,就是履行了义务,而酒店与携程方面却违背了契约精神,没有保障当事人的权益。
而当事人作为一个合法公民,在与政府的这场“合作”中,政府违背了契约精神,当事人的权利没有得到行使。
那么锅是谁的,应该一清二楚。
这篇文章写到这里应该结束了,可临收笔前看到和菜头写了一篇【科普,怎样让别人出手救你】。
我不反对给我热爱的女性同胞们安利防身术这些,可和菜头前面的转载按让我有些看不下去,截图如下。
和菜头说表现愤怒和勇敢,变成关于道德和情操的廉价论争。这有一毛钱用处么?
对于这句我是不赞同的,09年的小悦悦事件影响不比这次小,过去了七年社会道德什么的似乎也没有什么大的变化,可至少有一些小的变化。难道争论分析什么的真没有什么用处吗?
在过去的七年里,因为每一次的争论,这个社会至少是有一些变化的,是往好的方面变化着,虽然很缓慢。但至少在变化,因为每一次的愤怒,因为每一次的讨论,它至少在一点点的变化着。
我们不能因为出一次女子被挟持的事情,就要求人人去学一身防狼术;不能因为出了假疫苗,就要求我们不再打疫苗;更不能因为房子莫名倒了而不住房子;因为嫌弃摩托车出事故而禁止使用摩托车。这一切都是没道理的,你们不能这样做。
这是在众目睽睽发生之下的,一切要遵循道理可以吗?请记住我们曾经背诵过的:公民的权利与义务不可分离。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相辅相成的。
2016.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