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错误概说
错误是指表意人无心之失,与意思保留之有意为之正好相反。民通及合同法与之相对应的是“重大误解”,但错误系表意人方面,而误解从字面意思来看应属受领人方面,故谓误解存在不当。
此块老朱讲了“解释先于撤销”,我觉得很有启发。他说错误可撤销,但是否错误其实是意思表示解释的结果,所以适用错误规则需先经解释,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若表意人作出过真实意思表示,且达成了合意,即便之后文本出现误载,也无需认定错误的存在,此为误载无害真意规则
2、若表意人确实错误作出意思表示,但相对人知道其错误且知道其真意的,亦不存在错误,双方直接受表意人真意拘束,此为非善意相对人不值得保护。
3、即使存在错误,某些情况下也可能无撤销权,比如:一,作出的错误意思意思比真意更有利于表意人;二,表意人作出于己不利之错误表示,受领人知道其真意后愿意以真意订立契约,可直接成立以真意为内容之契约,无需撤销。
第二、错误的形态
一、意思表达错误
意思表达错误是指表示行为无意识地与法效意思相背离,可分为表示错误与内容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