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在做关于数据交易的事情,涉及到数据确权之类的问题,就对数据及其权利方面进行了一些思考。
什么是数据
数据是对信息的一种编码。信息是对一个客观存在的描述,并不一定是准确的描述。举一个例子:
张三的身高,这一个客观存在;张三的身高是181cm,这是描述这个客观存在的信息;把这个信息以文字形式记录在本子上,就是一份数据。
很容易发现,可能有许多不同的信息描述同一个客观存在。作为客观存在,张三的真实身高是180cm,但不同的人可能对此产生不同的信息。有人说张三的身高是181cm,有人说张三的身高是179cm,甚至可能有人猜测说张三的身高是150cm。而数据就是对这些信息的编码。同一条信息可以采用不同的编码来记录,所以不同的数据可能包含相同的信息。
所以,客观存在跟信息是一对多的关系,信息跟数据也是一对多的关系。
因为数据是为了表示信息而存在,所以在谈及数据时,也就是在谈它所表示的信息。不表示信息的数据,比如单纯一个“180”或者“180cm”,都是没有意义的。
数据的主体和生产者
数据的主体,就是数据所包含的信息所描述的客观存在的主体。数据生产者就是对这个客观存在进行描述并进行编码记录的人。
用上面的例子,张三就是数据的主体,那个认为张三的身高是181cm的人就是数据生产者,生产者总是需要一种编码形式将这信息记录下来,记录下来的就是数据。
数据的所有权属于谁
数据的所有权属于数据的主体还是数据生产者?
如前面所说,说数据时实际就是在说这数据所包含的信息。所以,这儿讨论的数据所有权实际就是信息的所有权。
再看张三身高这个例子。甲认为“张三身高181cm”,乙认为“张三身高179cm”,丙认为“张三身高150cm”,这三条信息的所有权是否应该属于张三?有人说这些信息说的都是张三,所以它们的所有权就该属于张三。本文认为这不合适。再比如说,张三同事丁认为“张三是个好人”,同事戊认为“张三是个坏人”,这些也是关于张三的信息,是否也该所有权属于张三呢?
一个可类比的例子,某记者把某一先进人物的事迹写成文章发表,这篇文章的所有权是否归这个先进人物?或者部分归先进人物?显然不可能。
数据的主体可以依法限制数据生产者对数据的使用,但是不能拥有对数据的所有权。就象这个先进人物可能会依据法律不让这个记者发表这篇文章,但他不能说这文章是他的,他甚至也不能阻止记者写这文章(也就是数据的主体甚至不能阻止数据生产者产生数据)。
类似的例子还有某作家为某名人写传记,不能认为这传记的所有权属于这作家;外国记者写篇关于中国的报道,不能认为这报道的所有权属于中国,等等。
由此可见,数据的所有权属于数据生产者。
数据的使用
数据的所有权属于数据生产者,那数据生产者是否可以随意使用这数据呢?答案肯定是否定的。使用数据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
数据的使用不能侵害他人的利益,当然也不能侵害数据主体的利益。
数据交易行为需要遵循的是法律法规,而不是数据主体的授权。当然,若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数据主体授权,那就要先依法取得其授权。
当前(2020-02-18)民法典分编草案中规定:
信息收集人、持有人不得泄露、纂改、毁损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信息收集人、持有人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毁损、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毁损、丢失的情况时,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告知被收集者。
数据交易的实质
数据交易,实质上交易的是什么?是信息。准确的说数据交易是对信息的授权使用。
数据的授权使用跟软件的授权使用类似,可以添加使用的限制条件。一般的限制条件有:
- 限制转售:不允许直接转售,或转售时相似度不能高于某个值;
- 限制使用范围:只能在某个应用内使用,或只能该企业使用等。
问题
- 数据主体可否向数据生产者索要利益分成?
这无依据。但数据主体可以依法跟数据生产者谈判使用数据的条件。 - 怎么算是经被收集者同意?
甲对乙说被收集者丙已经同意了,乙可不可以把丙的个人信息提供给甲?若实际上丙并未同意,只是甲欺骗了乙,那乙该不该负责任?
总结
- 数据交易时,主要看该交易行为合不合法,而不用去想数据的权利问题。
- 交易的数据要识别其中是否包含可识别特定个人的个人信息,若有,则需要经其授权才能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