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进入4月全球新冠疫情的加剧,那么《经济学人》上看到一篇文章预测 —— 全球也许可能会有更多企业,援引不可抗力条款摆脱履约合同的义务,免除违约责任,而这会引发一大堆法律纠纷,加深对供应链的冲击。情况真的会这样吗?
说不定你现翻出年前的合同,在结尾处一看,果然有一个部分叫“不可抗力条款”(ForceMajeure)合同条款。是的,法律上的不可抗力,简单来说:就是合同双方约定如果在合同履行期间出现了一些预料之外的客观情况,比如地震、火灾、洪水、飓风、战争、暴乱等等,导致当事一方不能继续履行合同的话,那么当事方可不用承担违约责任。
说得挺清楚的,对吧?那问题来了:此次新冠疫情的确发生得很突然,谁都没想到,工厂停产停工又的确是响应政府防疫的要求,企业也没办法,那这到底算不算不可抗力昵?
“ 作为外行,我们可能会觉得这当然算啊。但站在内行的视角,这个问题没有这么简单。”
对于这个问题网上看到了很多不同的说法,但都没太说透。我就此请教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熊老师,他给了我一个很有价值的视角。他说,我国的《合同法》里并没明确规定到底什么情况属于不可抗力,只写明了判断标准:发生的客观事件对当事人来说,必须“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这三条必须同时满足,才能被认定为不可抗力。
你看,这三个“不能”,都有一个前提条件,就是对当事人来说。到底算不算不可抗力,并不取决于客观事件到底是什么,而是取决于它对当事人来说意味着什么。
比如这次新冠肺炎疫情以及随后的停工停产,对企业主来说,确实无法预见也无法避免。但是,如果你实际上可以调用库存,或者从国外进货给客户完成交货,那就说明你还是存在可以履约的可能性。这就意味着你的情况不满足“无法克服”这条款的。
综上所述,不可抗力条款的适用其实是很严格的。受疫情影响的企业要想引用不可抗力条款为自己免责,那就必须得充分证明自己真的无法克服疫情的影响,没有任何继续履行合同的可能性。
但也有一种情况是,疫情确实给企业履约带来了困难。比如说,这单合同本来是赚钱的,结果疫情出现后,你的原材料供应商突然涨价了,你发现,要是按照原先合同约定的价格给客户交货,那就亏大了。
这显然对你不公平,那这么办呢?
熊教授告诉我,在合同法中还有一种“情势变更”制度,专门用来解决这类问题。在上面说的这种情况下,企业可以主张变更原合同的内容,也可以要求解除合同。虽然情势变更不像不可抗力那样能免责,但它依然能帮助企业有效解决合同无法正常履行的难题,保障合同双方的权益。
好,国内的情况说完了。还有一个问题是,很多中国企业的客户在国外。我看到有文章说,如果是国际贸易合同的话,主张不可抗力的难度会更高。
上个月就发生了这么一件事:中海油援引了不可抗力条款,通知壳牌和道达尔这两家欧洲石油巨头,说中海油无法接收它们交付的液化天然气货物。主要理由是,受疫情影响,接收点的工人不足,无法正常运转。这也是第一起中国企业因为新冠肺炎疫情宣布无法履约的事件。
对于中海油亮出的“不可抗力"这张牌,壳牌和道达尔的反应是:拒绝接受。有分析说,如果中海油一直不收货,可能会面临供应商索赔。就算去国际仲裁或打官司,中海油引用不可抗力条款的主张也很难成立。
我也就这个问题请教了熊教授:
他说:中国法律属于大陆法,如果国际贸易合同的准据法是英美法,那对不可抗力的认定确实会更加严苛。这可能是因为,英美主导了全球商业法律服务市场,他们非常重视契约精神,希望能最大程度维护交易的安全性和可预期性,所以会尽量避免让企业用不可抗力条款这类方式免责,否则合同的约束力就被削弱了。
我也和刘晗老师也探讨过这个问题,他打了个比方,我觉得很有意思。他说,大陆法系有点像爹妈的角色,两个孩子闹矛盾了,总想出于好心,干预一下,调和一下。而英美法系就不太愿意介入,会更强调双方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自己挖的坑自己填上,自己答应的事,流着泪也得干这么说你就明白了,想引用不可抗力条款在国际贸易合同中免责,难度是相当大的。
———————————— 敲黑板 ——————————————
在广州律师协会官网上看到一篇文章,其中就提到,从2009年到现在,世界卫生组织定性过六次“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其中有HINI流感、埃博拉疫情、寨卡疫情,也有这次的新冠肺炎疫情。但到目前为止,在这些事件中,还没有一起主张不可抗力免责成功的案例。
跟熊教授交流完,我也有一个感受:其实这次疫情考验的不仅是某个国家、某个地区的经济实力和防疫能力。这次疫情更是在考验维持社会运转的一个底层共识,就是我们的信用体系。维持这套体系正常运转的迫切程度,可能不亚于疫情的防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