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家族为核心,社会组织和伦理学理论便有了纲领,以家族为参照,对个人言行进行外在约束的美德规范也就有了基础。家族成员之间必须善待彼此,否则他们就无法维持长期的共同生活,更别说一起应对自然界的天灾、野兽还有来自别的部落的攻击了。其实如果你们仔细思考流传下来的所谓“传统美德”,不难发现其中的绝大部分内容都有着同样的目的,那就是为了使家族更加团结、更有力量。下面,咱就从几个方面考察一下家族的存在对于个人的重要性和该怎样维护家族内部以及家族间的秩序。
首先从个人与他人相处的角度来说,人与人之间要建立起相互信任的关系是需要依靠互相的了解和熟识为前提的,当然在你们的时代由于社会秩序和国家法律的强力保障以及人们从小受教育养成的文明习惯,即使是两个从不相识的陌生人也很可以马上建立起基本的相互信任,但即便如此这种信任也是有限的,不可能刚见面就把很重要的东西托付给对方,那要么是迫不得已,要么是极不成熟的表现。人的行为是主动的,虽然会受到外界的诱惑和其它一些影响,可一般地说,任何人包括语言在内的任何行为表现都有可能随时发生改变,也就是说每个人的外在表现都可能是伪装的,俗话说“人心隔肚皮”,撒谎是不用学习的,尽管人也同时拥有识破谎言的能力,但那种能力是要在熟悉和了解所有相关情况之后才能发挥出来的。“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倘若人们彼此间完全不必相互防范的话,社会组织甚至可能都不需要存在了。虽说陌生人之间能够随即建立起完美的相互信任是一件好事,可咱在上一篇章说过,每个人心灵意识中的魔性一面都是真实存在的,因为人作为个体,其本身是不一定非得替别人着想、照顾他人的利益或是遵守对他人的承诺的。
那么,该怎样才能准确判断出一个人是否值得被信任呢?你们的社会中有种依靠经济制度和技术手段建立的“社会信用体制”,用于评价个人的财务信用,以便更好地判断某个人在经济行为方面是否值得信任。事实上我们也有一个类似的“社会信用体系”,是依靠德行评判制度和家族礼仪为基础建立的,用于评价个人在社会活动中的信誉度。具体来说,就是主要看某个人在家族中是否可以与他人友好相处,从族人对他的评价中判断此人是否值得别人信任。我们认为,一个人如果都不能跟与自己朝夕相处的亲人保持良好关系的话,其品行显然是不值得相信的。原因很简单:作为自出生时起便共同生活的家族成员,相互间无疑是非常熟悉和了解的,比如父母对子女的了解,比如从小一起玩耍的兄弟姐妹,再比如看着后代渐渐成长起来的其他长辈们对后辈的了解,任何人想要在这些人面前长期伪装是根本不可能的,因为他们往往会比他自己更清楚他的表现对他人意味着什么。就算有个别的人在成长的过程中学会了在亲人面前伪装自己的品性,并成功地瞒过了族人们的眼睛(这基本是不可能的),他的伪装也迟早有一天会败露的,而且在败露之前,其伪装对他自身而言也难免是件压力很大且痛苦的事情,若非如此,某人十分轻松快乐地做着一些大家都认为是好的事情,难道会有人觉得这也是那人的伪装?纵然假设有人凭借着自身令人难以想象的意志力,终其一生地在所有人面前伪装着自己,直到他去世都没有一次暴露过其本性,或没做过一次符合他自己的错误想法的事情,那么除了造谣者带有偏见的恶意揣测之外,谁又能拿出证据证明那人其实是伪装的呢?这就好比在你们那种以经济行为为主要考量指标的信用评价体系中,有一个人总是用借贷来的钱去从事风险性极高的赌博式投资,并且每次都能以超乎想象的运气取得盈利并及时清偿债务(这同样是没什么可能性的),一生中从未有过违约记录,那么有人能说这个总能创造投资奇迹的人的财务信用不好么?
一个人一生的作为就是那人能够证明自己的意志品质的唯一证据,而对这唯一的证据掌握得最全面的,就是在他周围与他共同生活、劳作、学习、合作关系密切的人们,这其中与之身处同一家族的亲人们无疑是最有发言权的。能与亲人和睦相处是我们那时对一个人在社会表现方面的基本要求,不能与家人友好相处者根本不值得信任。这是对个人在修养自身德行——即修行或修身——方面更进一步的具体要求,即“齐家”。所谓“齐家”,就是与家人齐心协力地从事劳动和决策,就是通常说的“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
齐家的目的是为了使家族内部形成统一的意志,从而最大限度地发挥出家族全体成员的智慧和力量,也能够让家族在对外发言的时候可以有一致的意见和同样的声音,从而更加明确、清晰地表述自身的愿望,不至于自己拆自己的台。血缘家族作为天然的生命共同体,生命的主体性决定了生命的共同体自然也应该是生命意志(意志是主体意识的外在表现)的共同体,同一个家族自当有统一的意志。这统一的意志同样也是一种广义上的权力,家族的权力是介于王权和个体意识对自己身体的支配权力之间的一种权力,对每个家族内部成员的行为具有一定的支配性,支配效力来自于家族成员对家族长辈们的授权。此授权以血缘为合理性基础,以晚辈对长辈的服从及接受长辈的养育、教导、继承长辈的思想、意志、精神,还有晚辈对长辈的尊重、孝敬等多种自然行为为表现,形成以族裔为中心的社会单元,成为高于个人、低于国家的第二阶权力意志——家族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