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分享的主题来自得到的薛兆丰的北大经济学课
今天开始讲社会成本问题,只有懂了社会成本问题,你才懂了社会和经济的基本运行规律。社会成本问题,顾名思义,既有社会成本,就有个人成本,是个人成本跟社会成本之间的分离。
比如扔垃圾,你要承担一定的成本,但是把垃圾扔到大街上,你自己的个人成本就小了,但社会因此承担的成本就大了。
最早把社会成本问题讲清楚的,是一位叫罗纳德·科斯的经济学家。我经常说,他之所以那么厉害,拿了诺贝尔奖,并不是因为他聪明,而是因为咱们糊涂。
牛和小麦
有两块相邻的地,左边的地种小麦,右边的地在养牛,这时候,那头牛如果冲过栅栏,跑到小麦地上吃小麦,按你觉得那头牛的主人是否应该阻止,你可能觉得当然要阻止了。
泳池阳光与酒店副楼
有两家相邻的酒店,左边的那家酒店,有一个很漂亮的游泳池;右边的那家酒店,它刚好在自己的土地上盖一幢14层楼的副楼,要是副楼盖起来的话,就会挡住东边过来的阳光。游泳池没有阳光,它就没有以前那么吸引人了,游客可能减少,酒店的收入会受影响。于是,左边的酒店跑到法院,要求法院办法禁制令,禁止右边这家酒店盖这幢副楼,理由是它们会挡住阳光。
那么阳光到底归谁所有呢?你可能觉得,阳光是每个人都应该享有的一种自然权利,那么右边的酒店就不应该只顾自己赚钱,而挡住了别人的阳光。
烟囱与邻居
有两户人家相邻,相安无事好多年。左边那家有一个烟囱,烟囱的出口就是右边人家的房顶,由于烟囱高过人家的房顶,所以烟囱冒出来的烟,对别人并没有影响。但是忽然间,右边人家打算把房子盖高一点,他们把房子盖高以后,就把左边人家的烟囱给挡住了。挡住以后,左边那家人在自己生火的时候,他们自己造成的烟,就会回流到自己的房间里去。你要注意,这烟可不是人家造的,是他们自己造的,但是之所以烟回回流过来,是因为右边那家人吧房子盖高了。
这时候。左边那家人家就去告右边那家人,说右边的人家不应该擅自把房子盖高,因为房子盖高了,他们自己造成的烟会呛到他们自己。如果你是法官,会怎么判?
火车与亚麻
再举个栗子,从前火车都是烧煤的,烧煤就会喷出火星,这种烧煤喷出火星的状况是改不了的,所有火车都有这个特性。
这时候,一辆火车经过一块农地,这块农地的农夫种的是亚麻,他们把700吨的亚麻堆在了铁路边上。这亚麻是农夫的,铁路边的农地也是农夫的。亚麻放在这农地上,没有碍任何人的事。但是火车经过的时候,她喷出来的火星,把那700吨的亚麻给烧了。
火车公司把人家700吨的亚麻给烧了,你觉得火车公司要不要赔偿?如何赔偿?
糖果商与医生
曾经有个真实的案子。一条街上有两户人家,其中一家人是糖果商,他们家做糖果的,有一个作坊,这作坊会发出很大的噪音;右边那家是给人看病的医生,但是在两间房子当中,隔着一堵墙,还隔着一个花园,所以他们相安无事住了很多年。
但有一年,当医生的那家人,在自己的院子里重新修了一个诊所,这个诊所靠近左边那家糖果商的作坊,他们共用一堵墙。修好这个诊所以后,医生发现隔壁的糖果商的作坊经常发出各种噪音,使他根本没办法给病人看病,因为听诊器听不清楚了。
于是医生就告这个糖果商,说他造成了污染,要他停工。但人家糖果商已经在那干了好多年了,是你医生自己吧诊所修到了离他作坊更近的地方,这时候如果你是法官,你会怎么判这个案子?
养鸡场与新居民
有一家养鸡场,他们知道,自己养鸡会发出各种恶臭、各种污染。所以在选址的时候,就把养鸡场选在了偏远的郊区,这样不会影响别人。这家养鸡场经营了好多年。但是城市不断发展,不断扩大,就像北京从二环扩充到三环、四环、五环、六环一样。
终于这个城市扩张到一定程度,有开发商在这家养鸡场旁边修了居民区。居民住进去以后,才发现原来这个养鸡场会发出恶臭。居民当然就去告这家养鸡场,说养鸡场污染了环境,破坏了他们清洁的空气。如果你是法官,你会怎么判?
水泥厂与老居民
还有一个例子相似的,也是真实的案子。有一家水泥厂长期发出各种灰尘、臭味,甚至是震动,对周围居民造成了严重污染。居民就去告水泥厂,要求赔偿。他们的控诉,不是一次半次,他们时不时就去告这家水泥厂,时不时就拿点补贴。如果你是法官,你会怎么判?
系列案例的共同点
你看,之所以讲这么多栗子,这些栗子都是有关联的,它们有一个特点,就是一方伤害另一方
- 牛吃小麦,牛伤害了小麦;
- 修高楼的酒店,它修起来的高楼会伤害了游客在游泳池旁边享受阳光的权利;
- 火车喷出的火星伤害了农夫宝贵的亚麻;
- 糖果商的噪音,伤害了医生给病人看病所需要的安宁;
- 养鸡场发出来的恶臭,伤害了居民应该享受到的新鲜空气;
水泥厂带来的灰尘和震动,伤害了周围居民的健康。
科斯的非凡见解
所有人都这么看,只有一个人不同意,这个人就是刚才说的罗纳德·科斯。你知道科斯怎么说的吗?他为此在《法律经济学周刊》上发表了一篇文章。你有兴趣知道科斯到底怎么说的吗?请继续关注我的分享。
小结
在社会中,有众多交互案例,一般看来都是一方在伤害另一方,都是一方需要对另一方做出赔偿,都需要限制加害于人的一方。
思考
“行使你的权利,但应该不以伤害他人的权利为界”。请问这句话能不能用来指导我们,判断今天所说栗子里面的是和非?为什么?请给出你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