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免费的小妹,要不要来玩”,男子邀请工友来宾馆,和自己的女朋友发生性关系。
王某某、李某甲是同一公司的工友,二人平时关系很好。李某甲比王某某大五岁,李某甲经朋友介绍认识了被害女子岳某某,二人开始谈男女朋友,这天晚上,李某甲和岳某某,相约一起见面,二人谈得很愉快,到了次日凌晨,二人在一家商务酒店开房入住,李某甲下楼并买了酒,二人都喝了不少酒,酒后发生了两次性关系。随后岳某某因醉酒全裸躺在床上睡着。
李某甲见岳某某在床上睡得很死,想起约了王某某去看车,便打电话叫王某某过来,此外还发微信给王某某,称有免费的小妹,问王某某要不要玩。后王某某从东莞赶到深圳,李某甲将王某某带到宾馆房间门口,王某某与李某甲共同进入房间,几分钟后李某甲自已离开房间。
王某某进入房间后,看到被害人岳某某醉酒昏睡,王某某便上床趴在岳某某身上欲与之发生性关系,岳某某搂住对方时发现对方不是李某甲,用脚踹开王某某,王某某逃离房间。(来源: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本案的法律问题,王某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罪,李某甲的行为又是否构成犯罪?
释案说法:
一、王某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首先,王某某违背了岳某某的意志。岳某某是王某某工友李某甲的女朋友,王某某和岳某某没有特殊关系。且当天晚上,岳某某和李某甲发生了性关系,岳某某是不会同意和王某某发生性关系的,且其后来的反抗行为也证实其是不同意的。
其次,王某某对岳某某采用的是其他手段。岳某某当天晚上喝了不少酒,是处于醉酒昏睡状态,这时,王某某进入房间内,利用岳某某醉酒不知反抗的情况,抱住岳某某,想发生性关系,使用的是其他手段。
最后,王某某属于犯罪未遂。王某某趴在岳某某身上欲与之发生性关系时,岳某某发现对方不是李某甲,用脚踹开王某某,王某某逃离房间。因岳某某清醒过来,王某某的犯罪行为未能完成,因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
王某某违背了岳某某的意志,采用其他手段,强行和岳某某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
二、李某甲的行为也构成强奸罪。
王某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大家没有疑问,但是李某甲和岳某某发生性关系时,双方是自愿的,为何也构成强奸罪呢?
李某甲所构成的强奸罪,系王某某强奸罪的帮助犯。
帮助犯,是共同犯罪的一种,是指帮助他人实施犯罪的人。李某甲和王某某系共同犯罪。李某甲给王某某发微信说有免费的小妹,让其过来,二人形成共同的合意,让王某某与岳某某发生性关系,在王某某强奸过程中,李某甲负责帮助王某某进入岳某某屋内,便于王某某实施强奸行为。因此,李某甲构成王某某强奸罪的帮助犯,起到次到作用,又系从犯,对其可从轻处罚。
根据法律规定,王某某犯罪未遂,李某甲系从犯,二人均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有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检察机关建议对二人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亲爱的读者朋友们,你们对本案如何看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交流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