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个别客户事务的关系,最近这一个礼拜好像拜访了几个派出所好多次,既跑了杭州的几个派出所,也跑了上海某区的派出所跟公安分局。无他,都是因为报案的事情。原以为作为公民向公安机关报案,只是提供自己了解到的情况而已,只要主观上不是报假警,不是作伪证,不是诬告陷害,那么应当是一个相对简单的程序性事项。可没想到我以律师身份分别陪同两位客户去不同的派出所报案,都被拒之门外,而且拒绝的理由实在经不起推敲,令我作为法律共同体一时间感到无fuck说。在法言法,既然报案是一项司法程序,那么我就从现行法律法规来说明,报案究竟是一种什么司法程序:
1. 公民的报案权的权利渊源
我国现行《宪法》第41条规定了,任何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这虽然是专指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权利,但举重以明轻,也说明了《宪法》赋予了公民监督权。再看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就规定的更详细了,《刑诉法》第108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这也就是说明了,报案人是没有任何身份要求和主体限制条件的,只要是了解案情的人,都可以成为报案人。其实这也是符合《刑诉法》第六条关于公检法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的规定的。鼓励尽可能广泛的公民为打击违法犯罪行为提供线索,这应当也是可以节省司法资源的一种方法。
2. 报案的法定流程
那么依法公民该如何行使报案权,或者说报案的流程应该是怎样的呢?我仔细翻阅了《刑事诉讼法》跟公安部在2012年制定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对于普通公民行使报案权的流程,画了下面这个图:
上面这张图基本上可以说明我国现行的报案体系应该是这样的:
(1)报案不分区域,不论管辖地,《刑诉法》跟《公安机关程序规定》其实都没有规定报案需要按照管辖地来确定,任何公民可以向任何地区的公安机关报告犯罪线索,即任何地区的公安机关都应当成为公民报案提供线索的端口。
(2)报案不论形式,既可以口头,也可以书面,而且书面材料也并不需要严格的格式。
(3)报案应制作笔录,并向报案人出具报案回执,以完成报案流程。
3. 报案难的成因
从我前面的分析来看,本来根据法律规定来说,对公民来说,报案应当是一个非常简单的程序,这只不过是一种公民向公安机关提供线索的司法程序,纯粹是一种程序法上的东西,并不涉及实体法,其实也跟公安机关是否立案无关,更与公安机关的破案率无关。但为什么我亲身经历之后,会感到报案如此之难呢?我觉得可能有以下几个原因在里面:
(1)重实体而轻程序的思维作祟。我最近这几次与派出所接触下来,明显感到民警会认为一旦接受了我们的报案,就成了他们的案子,他们就必须得给这个案子一个交代,所以为了推脱办案的责任,他们就会尽可能地将案子往外推。这其实是混淆了受案与立案的法律概念。我国《刑诉法》跟《公安机关程序规定》中都规定的十分明确,公安机关的立案程序分为受案跟立案两个环节,受案完全无条件且由现场民警办理,而立案与否则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也就是说当公民报案的时候,现场民警只是担任一个信息记录与汇报人的角色,立不立案,侦不侦查,怎么侦查这都是公安局长和其他领导决定的事儿,现场民警担心啥?我也多次跟派出所民警说过,报案只是个程序性问题,立案是实体性问题,我们作为受害人现在只想要个程序正义,能不能有实体正义的都是后话。但是现场民警仍然非常万顽固的将受案与立案绑定在一起。
(2)公安内部评价体系依旧与破案率有关。一直就有听闻,公安机关内部在考核的时候,破案率是非常重要的一个考核因素,那么为了提高破案率,基于人性的考量,办案民警依旧会尽可能的选择少接受或不接受案件,因为接受的案件少了,破案率自然会比较好看。但是,我也有翻查过,最高院、最高检跟公安部在2004年有出台过规定,公安部在2016年也出过一个《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规定》,这两个规定里其实都否定了唯破案率的考核方式,而地方公安机关如果仍然只看重破案率的话,那么应当是违背上层精神的。
总结起来,我认为有时感到报案难,现场民警提高报案门槛的核心原因,仍然是目前多数公安民警忽视了程序的正义,忽视了给公民一个顺畅的报案渠道的重要性。诚然,公民报案最希望的是案件能够告破,但是如果连给公民一个舒适的报案环境都做不到的话,那么还谈什么破案?千万别以为只要案件破了,前面报案流程好不好不重要,有句古话叫“谋事在人成事在天”,有时候能否最终办成事是具有偶然性的,不是完全随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而只有既定的程序,是不受人的意志影响的。若是前序的报案流程能够依法做到足够流畅,那么即使因最终调查受阻,我想老百姓也应当不会认为公安不作为,起码可以不再令老百姓觉得公安办事有推诿之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