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企业破产法》第30条规定,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债权尚未到期,财产设有抵押都不影响权利的归属,所以未到期债权和已经设定抵押的财产都属于债务人财产,A、C项不选。
《企业破产法》第3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2)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交易被撤销后,财产归属恢复原状,则相关财产仍然是债务人财产,B项不选。
《企业破产法》第39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可见,D项的货物在管理人支付全部价款前,出卖人享有取回权,不应属于债务人财产,D项应当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