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责任:中标后未能签约,可以追偿本该获得的利润吗?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是产生于磋商、谈判等合同成立前的阶段,更侧重保护双方在交易前的信赖利益。认定缔约过失责任,必须要满足 3 个要件,分别是:违反先契约义务、缔约当事人有过错,以及过错行为给对方造成了信赖利益损失。无论过错方属于哪种缔约过失类型,只要是让对方遭受损害,受损害的一方就享有请求赔偿的权利。请求缔约过失赔偿的时候,要遵守信赖利益不能超过履行利益的原则。也就是,赔偿的范围,不是合同成立后本应获得的利润,只能是为准备订立合同而支出的合理费用。所以,中标后未能签约,不可以追偿本该获得的利润,而只能追偿无过错方为准备订立合同已支出的合理费用。

参阅《民法典》第五百条 、五百零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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