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离婚案件应当如何处理?
对于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应当慎重处理,最大限度地保障被告的合法权益。
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送达时,应当要求其补充提供被告的其他地址或者被告近亲属的地址以及联系方式,向被告近亲属了解被告下落,并制作笔录,加强调查走访,必要时可以要求原告提供公安机关或者其他单位出具的证明被告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材料,对于穷尽送达手段被告确实下落不明的,可以依照《民诉法解释》第217条的规定,公告送达诉讼文书,并缺席判决。
对于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诉法解释》第110条的规定,要求原告本人到庭签署保证书,保证书应当载明据实提供被告地址,如有虚假,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事后经查证确属提供虚假地址的,按妨害民事诉讼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