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实际施工人维权案例评述

案件裁判时间线

l 1、2019年3月20日|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异|(2019)川0107执异9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刘某的异议请求;

l 2019-07-25|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一审|(2019)川0107民初4171号判决书: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

l 2019-11-21|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2019)川01民终17650号判决书:维持原判,驳回上诉请求;

l 2020-05-20|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2019)川民申7167号再审裁定书:四川省高院提审;

l 2020-09-29|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2020)川民再390号判决书:执行异议成立;

关联判决支撑:

l 2018年08月16日|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一审|(2018)川1324民初2125号等23份民事判决:确认刘某作为实际施工人的身份

维权历程分析

本案自2018年11月1日提出执行异议至最终改判,历时近两年,经历四次实质性裁判程序。尽管最终维权成功,但漫长的诉讼周期和反复的程序波折,对当事人造成巨大的精神压力和经济负担。

实务观察

当前建工案件中,有关于实际施工人的受偿权,存在以下三种司法现状:

1、司法实践中对此类案件存在至少三种裁判观点;

2、同案不同判现象增加当事人维权不确定性;

3、建设工程纠纷往往涉及多重诉讼程序(执行异议+工程款诉讼等)

制度反思

笔者建议从以下方面完善:

1、 统一类案裁判标准;

2、 优化诉讼程序衔接;

3、 建立快速维权通道;

4、 加强判例指导作用。

统一裁判标准,简化相关程序,让维权者的权利在“正当”的时候来临,或许是目前司法亟需解决的一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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