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部门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能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不同意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结果时,不能通过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方式争取自己的权益,但可以通过申请复核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来争取救济。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第七十三条,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并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4][8]。这意味着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是行政程序中的一种事实认定或鉴定意见,而非行政决定,不属于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诉讼受理范围明确针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以及行政行为的审查[10]。根据实际操作中的司法解释和法院判例,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见》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意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被明确认定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能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这在多项司法解释和案例中得到了支持,如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定以及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1][2][5][10]。
然而,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的一方仍然可以申请复核。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以及实务经验,如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内容有异议,可以在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书面复核申请。上级机关会在30日内对事故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等问题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5][7][8][9]。
除此之外,当事人可以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牵连的民事赔偿提出异议,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寻求补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的,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在交通事故中,当事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主张自己的赔偿权利[10]。例如,法院在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时,会将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重要但非唯一的依据,如果有相反证据或事实足以推翻认定书的结论,法院可以不予采信认定书,如在【(2013)泰中民终字第0013号】案例中,法院就根据相反的证据来判定责任分配及赔偿金额[10]。
综上所述,交通事故认定书不可通过复议或行政诉讼的途径进行挑战,但可以通过复核程序和民事诉讼程序争取救济。
三、参考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