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哲学,霍布斯(3)

霍布斯,英国政治家、哲学家,他出生于1588年,逝于1679年。


自牛津大学毕业后,他曾担任贵族子弟的家庭教师,与培根、伽利略等人常有往来。


到了中年,他才转而研究哲学,对笛卡尔的哲学提出反对意见。晚年时,他把荷马的作品译成英文。


他认为存在的物质有二:一是自然物体,二是国家。对自然物体的探讨是自然哲学的工作,而国家则是由人们的意志与协议所造成的,因此,哲学可以分为自然哲学与公民哲学。


霍布斯采用的研究方法有两种:一是分析法,二是综合法。


他以国家为利维坦,究竟“利维坦”是什么意思?为了本文审核能顺利通过,我在这儿就不再解释了,感兴趣的朋友可以在网上自行搜索。


霍布斯在分析人性时,他说:若无限制力量,则人的嗜欲会使人不断地对别人发动战争。


1651年,霍布斯发表他的代表作《利维坦》表达了对社会基础与政府合法性的看法。


他说:对权力,包括对财富、名声、知识的欲望,是使一个人发展心智能力的基本因素,个人的嗜欲是善恶的尺度,人对人像狼一样。


人类社会的最高理想就是把利维坦关进笼子里,即把权力关进笼子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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