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心路独行
汉初的诸侯王终究是地方的最高首领,王国与都城的距离遥远,帝王对诸侯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都一览无余是不现实的。于是天子从“人治”和“法治”两方面入手,对王国实行监控和治理。
所谓“人治”就是由朝廷掌握王国的核心置吏权。汉初王国二千石官(主要指丞相和太傅),均由中央代置;二千石以下官,始由王国自置。至于少数例外情况,必须要经过天子的特许。
景帝后,来自王国的威胁得到了根本上的解决后,依据汉律定制,四百石以上官吏均由中央派遣,王国仅得自置四百石以下的官吏,有时甚至还限制在二百石以下。中央直接派遣到王国的官员越来越多,他们如同铜墙铁壁般环绕在王国四周,紧紧束缚了诸侯王的手脚,逐渐分解了诸侯王的权力,使各王处于中央严密的控制之下,实现了中央对地方的集权,形成了不折不扣的君主专制。
所谓“法治”就是诸侯王必须用“汉法”,不得擅为法令。汉律原文失载于史籍,不过我们通过张家山汉简中《二年律令》和《秦谳书》等的记载中,可以对汉初限制诸侯的情况窥见一斑。
如《二年律令·贼律》中记载:“以城邑亭障反,降诸侯,及守乘城亭障,诸侯人来攻盗,不坚守而弃去之若降之,及谋反者,皆要(腰)斩。其父母、妻子、同产,无少长皆弃市。其坐谋反者,能徧捕,若先告吏,皆除坐者罪。”
律令交待得十分清楚:对于“以城邑亭障”反叛西汉朝廷,投降诸侯王国者;以及登城守御亭障的将领,当诸侯王国派军队来攻打时,不能坚守城邑亭障而弃城逃跑者,或投降诸侯王国者,和反叛西汉朝廷者;都要处以腰斩的极刑。他们的父母、妻子同母兄弟,无论老少都要处以弃市的极刑,对于因反叛朝廷受连坐者,如果能“徧捕”即尽捕斩谋反者,或先向官吏告劾者,可以免除坐罪。
另据《二年律令·告律》:“捕从诸侯来为间者一人,拜爵一级,有购二万钱。不当拜爵者,级赐万钱,有行其购。数人共捕罪人而当购赏,欲相移者,许之。”
从律令的字里行间,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出汉初中央政府对诸侯王国的防范、限制甚至对立。《二年律令·津关令》对出入京师所在的关中,有极严密的通行、金、铜、马匹等人员及物资的控管,表明汉廷和诸侯国之间用间谍刺探消息,甚至相互争夺资源,防备对方攻击。
法律的严苛说明王权与王国之间关系的紧张和对立。另据《奏谳书》记载汉十年临淄的一个叫阑的狱史,因娶了本应徙居长安的齐国田氏女子便被黥为城旦。也可以窥见汉中央与诸侯国关系的紧张。
正如谢桂华所说:“汉初的统治者虽然在行政体制方面确曾改变过秦朝创建的单一的郡县官僚制,实行分封诸侯王国和郡县并行的双轨制。但当他们一旦预感分封制危及到中央集权的专制皇权,便断然诉诸军事镇压和严刑酷法。”
汉朝廷对王国的限制的宽与紧有一个“度”,这个“度”用韩安国的话来说就是“治天下终不用以私乱公”:私是指亲情,公是指皇权。是否威胁到皇帝的专制是天子处理王国问题的唯一标准:如果亲情触犯皇权,那么朝廷是绝对不会手下留情的;相反,如果与皇权无碍,那么天子对同根同宗的诸侯还是相当宽容的,即使他们在封地胡作非为、草菅人命,帝王们也都表现出一幅温情脉脉的菩萨心肠。
张家山汉简勾勒出了高祖至吕后时期法律的概貌,此后在律法上对诸侯王的限制有汉武帝时期的“左官之律”和“附益阿党之法”。法律条文的详情不得而知,不过做法都是要求汉官员们对诸侯王敬而远之,划清同诸侯的界限并与之保持距离,这样就拔除了诸侯周围的维护势力,限制了诸侯王势力的继续发展,使这些诸侯王们真正成了孤立无援的“孤家寡人”,对中央王权形不成任何的威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