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题考查自然人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难度较大,错误率较高。
关于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问题,中国民法延续了“三分法”的立法体例,即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A项考查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关键词为“不具备”。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本题中,肖特16周岁,以“演出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应“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故A项错误,不当选。
B、C、D项均考查自然人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关键词均为“无效”。肖特7周岁时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一律无效,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故B项正确,当选。肖特9岁时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赠钢琴的行为系纯获法律上利益之行为,合法有效。故C项错误,不当选。同理可知,肖特15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赠小提琴系纯获法律上利益之行为,亦合法有效。故D项错误,不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