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遇出轨为什么不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可以让出轨方净身出户呢?

【出轨制裁】既然婚姻受法律保护,那么出轨为什么不会受到法律的制裁?让出轨方净身出户呢?

现在社会离婚率那么高,又有很多夫妻离婚是因为外遇出轨导致的,可能就会有很多人询问钟涛律师,对于坏人法律可以抓起来惩罚,但是法律中为什么没有关于婚姻中第三者追责之类的规定?受害者拿她们没有办法吗,可以让她们坐牢吗?

钟涛律师解答,确实婚姻中第三者插足的现象越来越严重,对第三者除了道德谴责,法律中为什么没有关于第三者追责之类的规定呢?其实这个是有一个演变过程的,早期国内外对于破坏家庭,外遇出轨的是有刑事惩罚规定的,例如“通奸罪、破坏家庭罪”,但是随着社会进一步研究发现,严峻法律并不能保障婚姻的稳定,就取消了这些规定,现在各国基本都取消了刑法介入外遇小三的规定。

一、所谓外遇出轨,通奸,是指有配偶者(法律上已婚者)与他人同居,或者明知道他人有配偶,仍然与其同居或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就是属于通奸。台湾省、奥地利是 以他方配偶提出告诉与否做为条件;瑞士以及德国的旧刑法则只处罚通奸导致分居或离婚的状况。也有一些国家完全不处罚,例如中国、英国,以及通奸除罪化之后的日本、德国等。

台湾省法律条文“《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有配偶而与人通奸,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奸者,亦同。”通奸属于犯法行为,是会受到法律制裁 。在通奸除罪化的地区,则是纯粹道德上的问题,但如果配偶通奸,可以以此为理由申请离婚。通奸罪刑期最多为一年,在审判案例上大多处易科罚金。

钟涛律师指出,大家都知道,不论是恋爱还是婚姻中,一个巴掌是拍不响的,第三者想插足也得婚姻一方的配合,小三配渣男。出现第三者,伤害的首先是感情,是否离婚看夫妻双方的最终选择,如果选择离婚可能涉及财产以及孩子抚养问题,即使选择不离婚,对于夫妻感情也是一个隐患。

实际上婚姻是受法律保护的,出轨法律上是有惩罚的,不过,大部分的惩罚仅限于民事责任,比如返还赠与的钱款啊,名声上不好啊!确实没有涉及坐牢等刑事责任的情况,为什么会有一个演变过程的呢?破坏家庭罪,通奸罪本来针对的就是小三,破坏家庭稳定,可以抓起来坐牢,但是如果只抓小三,不抓出轨的男方,这样也是不公平的,但是,如果把出轨再发抓起来坐牢,那么这个婚姻还能继续下去吗?这样就导致一个什么后果夫妻一方为了让另一方坐牢,可能会故意雇人去引诱夫妻一方出轨,或者说鼓励妻子为了离婚,追求最大利益而聘请私家侦探去跟踪拍摄,另一方出轨的情况,这种风气和价值导向,会让夫妻之间变得更加猜疑,对整个社会风气并不好,所以夫妻之间即使有外遇过错,法律上也不支持净身出户,也是这个道理,因为你费尽心思去抓对方出轨的情况,没有多大收获,法律也不鼓励你这么去做,这么做了,对整个婚姻稳定也没有意义,反而会把婚姻纠纷变成一场利益争夺战,所以啊,世界各国法律,包括台湾省的都在修改破坏家庭罪,都进一步取消了,这种外遇出轨行为只是一个道德行为,警察和公权不加以干涉,让婚姻回归夫妻之间纯粹感情结合为主,少点生意和交易的味道,但是律师提醒你,对于破坏军婚罪的还是要触犯刑法坐牢的。


二、夫妻一方外遇出轨有私生子,并不是说一定构成重婚罪。重婚罪很难的。

我国《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构成重婚罪,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是否构成重婚,法律上有严格的规定。法律上的重婚,不等于通奸和出轨,法律上认定重婚必须是有两本以上的结婚证,或者是没有登记结婚,但是对外一直以夫妻宣称,并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长时间。

所以构成重婚罪。要么是领取了两本结婚证。这个现在很难呢。要么就是夫妻对外以夫妻相称,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那么,如何认定“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在司法实践中,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是一种对外公开的状态,也就是说以他人眼光进行评判。假如男女之间以夫妻名义秘密相称,他人无从知晓的,很难认定会构成重婚罪。常见的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认定情形有:对外以夫妻名义处置事务,申报户口,参加社会活动,举行婚礼等。


值得注意的是,在法院审判中,仅有外遇出轨,同居通奸视频,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而无法证明是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法院不以重婚罪论处。可见,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关键点在于“夫妻名义”,而不是“共同”。

钟涛律师提醒说,虽然法律上规定的有重婚罪,但是实际办理中,很难的, 很少有人以为重婚罪被抓,案例太少了,主要是因为必须是一方和第三方在外以夫妻名义同居(这个必须邻居、居委会书面证明才有效),或者是又领了结婚证:可以告他们重婚罪。如果没有以上两种情况,只是一般的约会出轨开房,则不是以夫妻名义同居,不属于重婚罪。



究其本质,刑事法律不该介入家庭,道德也不能靠法律老保障;夫妻之间的婚姻结合主要是靠情感来维系,不能依靠国家外部力量的介入,法律不能承担起婚姻经营懒惰者的责任,夫妻的感情需要夫妻双方共同努力维持,单方面是无法保证婚姻幸福的,如果有法律的强制计入,反而会蒙蔽了夫妻的双眼,导致夫妻不会真正面对感情出现的问题,这样其实是很不好的。


历史上有不少开明的君主。为了惩治贪官污吏,出台了严刑峻法。一旦发现小偷小摸。贪污腐败直接杀头,最出名的就是明朝开国皇帝朱元璋。自己亲自订立了一部刑法。用来惩治各种贪官污吏。小偷小摸等犯罪。甚至把一些官员剥皮当做灯草来用。一开始社会治安确实得到了好转,犯罪率降低了很多,但是在朱元璋去世以后,他的孩子就抛弃了这部法律。

让外遇出轨的人净身出户。实际上就等同于很多人一直呼吁的,犯罪的人直接判死刑一样。直接看起来似乎效果很好。但是长远看起来实际上有很大的隐患。甚至说带来的弊端远远大于带来的好处。举个例子。如果规定,小偷抓住了一律打死。并且不负任何法律责任。那么,这样的法律通过了,很多人就以为小偷就害怕了,害怕被打死。没有人再去当小偷了。

但你站在小偷的角度来想一想。我偷东西会被人给打死。我杀人也有可能会被人打死。如果我在偷东西的时候被人发现了。我是选择不反抗被他把我打死。还是说我悄悄把他杀掉溜走。小偷会选择怎么做呢?

如果说小的犯罪行为一律判处死刑。那么就会导致恶性案件频繁发生。做一件案件是死,做实践十个案件也是死。反正都死好几回了,不在乎多死几次。要干就要干点大的,挣点多的。这就会导致小的犯罪最终都会演变为大的犯罪。

所以法律的作用就是在于犯了什么样的罪行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不能把所有不同的罪行都一律判处死刑。实际上就是通过这样的分层方式,减小恶性案件的发生。


三、为什么法律不规定出轨方应当净身出户?

为什么不能让出轨的人净身出户?这样看表面上来能够惩罚出轨方。但是有可能因此导致另一方获得全部财产,收益很大。这种巨大的收益,会让人迷失心智,铤而走险。动起歪脑筋。甚至有些人会故意做局设套,引诱另一方外遇出轨。然后抓住这种把柄来获取全部夫妻共同财产。让夫妻之间变成一种勾心斗角,互相算计的局面。而失去了婚姻之间夫妻应当互相信任,互相尊重的交往基础。夫妻毕竟是因为两个人相爱而结合在一起。如果一方不爱你了。那么这样的婚姻,即使通过法律强行捆绑在一起,也没有多大意义。甚至于说会造成悲剧。如果在离婚的时候。为了获取更大的利益。由此导致一方不择手段,这也是很可怕的。

所以现在的外遇出轨只是认为违反道德行为。并没有上升到刑法惩罚的程度。只有破坏军婚罪是属于特殊情况。同时一方有外遇出轨行为的法院可以酌情降低减少他的份额。但是没有规定说法律应当剥夺,或者是可以剥夺他的全部财产。包括现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修改通过以后目的也就是为了保证夫妻双方各自的投资利益和财产。不让你时刻惦记着属于对方的财产。让婚姻更加纯粹,看重感情。而不是看重财产利益。



《婚姻法》第四十五条 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破坏军婚罪,是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刑法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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