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份赠与引发的纠纷:房产归属约定
一场房产纠纷,未曾想过会始于一份承载着照料与承诺的房产赠与。多年前,年老丧偶的老人栾某某因身边无人照料,在结识离异且无儿女的于女士后,与其达成了照料的默契——于女士同意照顾老人的生活,而栾某某则考虑到于女士无儿无女,担心自己身故后对方没有栖身之所,便决定为其购置一套烟台市的房产。
栾某某在购买房产时,态度十分明确:这套房子要归于女士所有,甚至特意叮嘱,房产证上不能写自己的名字,为的便是在自己身故后儿子无法争取房产。最终,这套房产顺利登记在于女士名下,完成了不动产登记的公示程序,从法律层面确立了于女士的产权。
在世俗认知里,这种做法并不罕见,就像当下许多丧偶老人会用财产感谢长期照料自己的人一样,栾某某的选择符合人们对“老有所养、恩有所报”的朴素理解。于女士手中持有完整的凭证:不动房产证、公证书、购房合同、购房发票,每一份文件都能清晰证明房产的购置过程合法合规,登记手续齐全。不仅如此,多年来这套房子的水电费、物业费等日常开销,交款人签名都是于女士,这些持续产生的生活痕迹,无声地印证着她对房产的实际占有和使用。
从法律逻辑来看,不动产登记作为物权变动的法定公示方式,其核心意义在于通过官方登记确认权利归属,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栾某某在购房时主动将房产登记在于女士名下,且全程参与登记过程,这一行为本身已构成完整的赠与意思表示,然而,这份本应清晰的赠与,最终还是成了法庭上的争议焦点。2024 年,栾某某的儿子栾家兄弟向烟台市某地区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对该房产进行析产。
二、曲折的庭审之路:亲历的程序波折
烟台市某地区法院就此案件,多次向于方送达开庭传票。2025年2月初次开庭,双方就案件细节进行了初次对质。时隔两个多月后,又安排了第二次开庭,传票上明确案由为“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承办人为审理人员姚某。但2025年6月的第三次庭审却让亲属于先生感到了困惑,于先生按传票要求准时到达法庭,却发现原告栾家兄弟并未到庭。根据相关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应当按撤诉处理,故于先生当即向承办审理人员姚某提交了书面抗辩书,主张按撤诉处理,但这份抗辩书石沉大海,没有得到任何回复。
6月26日,于先生特意打电话给姚某询问情况,得到的答复是“按规定处理”,可之后便再也没有下文,案件审理就此陷入停滞。而关键矛盾在于,程序规则的“刚性”与实际处理的“弹性”存在一定落差,“原告不到庭按撤诉处理”并非可选项,而是法定后果,审理人员对此没有自由裁量空间,但姚某的“按规定处理”却成了模糊的悬置状态,让被告陷入无尽等待。
更让于先生无法理解的是2025年7月2日的经历。当天上午,他收到了法院送达的另一份开庭传票,可到了下午,就接到法院通知,称“传票系统发错了”。在他看来,开庭传票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正式文书,是法院通知当事人参与诉讼的重要凭证,如此随意地发出又以“系统发错”为由收回,实在让人难以接受,这一次次的波折,让于先生对案件的审理过程越发担忧。
三、判决与举报:于先生面对的结果与未被回应的诉求
2025年7月14日,烟台市某地区法院就该案件作出判决——登记在于方名下的房屋,被判决为由原告与于方共有,且栾家兄弟占80%份额。
1988年的相关条例明确规定,赠与房屋办理过户手续的,应认定赠与关系成立,涉案房产已登记在于女士名下,显然符合这一规定;现行权威法律也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无偿给予财产、受赠人接受的合同,栾某某与于女士的行为完全符合这一要件,可判决文书未详细体现对该证据链的采信过程。
更让于先生无法接受的是判决书的落款,审理人员与记录人员皆为姚某。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审理人员与记录人员分属不同的职责岗位,各自承担着审理与记录的工作,同一人同时担任审理人员和记录人员,与程序规定存在履行落差。
面对这些问题,于先生曾两次前往举报。首次举报针对6月23日原告未到庭却未按撤诉处理、书面抗辩书无回应的情况;第二次举报则围绕7月2日传票发错、判决书审理人员与记录人员为同一人的程序违规问题,于先生认为,这种岗位设置与审判权责分离原则存在差异,可这两次举报提交后皆未获得进展反馈。
四、结语
这场纠纷,从一份简单的赠与约定,走到经过多轮庭审的判决,再到两次举报无人回应,整个过程让他始终困惑。于家手中的证据明明完整有效,从法律条文到世俗情理,都能支撑房产赠与的合法性,可判决结果却与之相悖;部分程序环节出现延迟,从原告未到庭不按撤诉处理,到传票发错、岗位违规,每一项都涉及案件审理的关键程序环节,可质疑和举报却始终无人回应。
在于先生看来,他们的诉求其实很简单:希望证据能被认真审视,希望案件的审理能符合程序规定,希望举报能得到一个明确的回应。这些诉求无关复杂的法律条文,只是一个普通人对司法规范运行的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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