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互联网的一个热点:《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
这种民生向的政策往往关系到每一个人,所以关注度非常高。
不蹭下说不过去。
于是我花了整整一下午时间逐条研究《决定》到底都说了什么。
这个,《关于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
研究之后我直接就震惊了。这个政策太牛了。
《决定》非常短小,但信息量够大,该说的方面都提到了。
言简意赅,表达清晰,没有废话。一看就是国家层面的决策。
看政策当然最好就是直接从原文看,这类政策原文往往表述都是字斟句酌、内容全面。想搞懂政策看原文才是最准确和最节省时间的。
而且比之《决定》里的具体内容,更重要的是这类决策背后的逻辑和呈现方式是什么。
这关系到社会是怎样运转的问题。
这是更有价值的。
为什么要延迟法定退休年龄?
《决定》第一句话:“适应我国人口发展新形势,充分开发利用人力资源”。
那么人口发展新形势和人力资源利用具体是什么呢?《决定》第三条提到了“人口老龄化”问题,随后《办法》第一段又提到了这些关键因素:
“综合考虑我国人均预期寿命、健康水平、人口结构、国民受教育程度、劳动力供给等因素”。
具体到每个因素国家统计局都可以查到。这些因素加上人口老龄化就是改革的原因。
怎么实施呢?
《办法》第一段除了简要说了“为什么做”的问题,也说了“怎么做”的问题。
“按照小步调整、弹性实施、分类推进、统筹兼顾的原则”。
在《办法》随后条款里这四个原则都有一一对应呈现,这种呈现基本上各类政策的范式表达。
比如按月延迟体现“小步”原则;“弹性实施”就是既可以选择到龄退休,也可以提前退休或者延后退休;“分类推进”就是不同的人、不同的情况采用不同延迟方式;“统筹兼顾”是《办法》里表述最多的,从第四条开始,包括保险待遇问题、就业问题、劳动者权益等,配套政策最相关的都提到了。
以延迟退休为核心,之前的各类相关政策都需要相应调整。
具体措施《办法》前两条都说了。大的举措或改变就两个:一个是延迟法定退休年龄,一个是提高领取养老金的最低缴费年限。
“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表述体现了“分类推进”原则,分两类,一类原60和55岁退休的人员渐进按月延迟3年;一类原50岁退休的延迟5年。
原法定退休年龄50、55、60岁,都来自于《决定》第五条“不再实施”的那两个文件:《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这两个文件的政策表述,关于法定退休年龄的部分基本逻辑是这样:男性60岁;女性干部55岁,工人50岁。体现出了照顾女性,着重照顾从事体力劳动的女性,还包括一些对工伤、特别繁重劳动和危险职业的重点照顾。
原本的法定退休年龄也是分类制定的,而且跟《决定》所考虑的那些因素是一样的:“人均预期寿命、健康水平、人口结构、国民受教育程度、劳动力供给等因素"。
只是新政策除此之外还需要考虑之前的规定和实施方式,不能完全就以这些因素重构和切割,必须要尊重历史。
怎么衔接是一个很重要也很复杂的问题。
之前的两个政策文件都是发布于1978年,距今社会情况有了肉眼可见的变化,关于退休年龄的规定必定是过时和脱节的。
变化的明显程度几乎每个人身边都是比比皆是,比如平均寿命、健康水平、受教育程度等等。到了不用去查数据的程度了。
但我还是逐项去查了一下。比如全国平均预期寿命:
具体推进就是小步的推进。
这个有点厉害。以后退休年龄是精准到月的,比如法定退休年龄是60岁5个月,这类的。
之后第三条开始说弹性实施。这个更强,弹性大到超乎想象的程度。
原本55岁和60岁退休的人可以选择继续按原年龄提前退休,实际被新政策规定强制改变的只有原50岁退休的人员,最早只能52岁提前退休。
50岁真的有点太年轻了。
条款弹性大而温和。
除了提前还可以延后。这个解决了社会一个很常见的问题:用工单位和劳动者都有意愿延续用工关系,但因到了法定退休年龄不得不解除合同;或在无法缴纳社保的情况下继续保持“雇佣关系”,劳动者权益遭受损害。
不交社保是怎么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呢?这个不得不研究养老金计发政策了。然后结合第二条提高领取养老金的最低缴费年限:
养老金计发的基本逻辑是这样,唯二影响待遇金额多少的因素就两个,一个缴费金额,一个缴费年限。
养老金基本由两部分组成,一个是基础养老金,和缴费年限有关,具体细则有点复杂,这么理解:基础养老金是上年度社会在职职工平均工资乘以缴费年限乘以1%。
很明显,缴费年限越长,金额越高。
一个是个人账户养老金,等于个人账户金额除以计发月数。现行企业职工计发月数是这样:
退休年龄越大计发月数越少。这样理解:个人账户金额是缴纳养老保险的个人部分金额累加,如上表,如果70岁退休,那么只需56个月个人缴费本金全部领回。
之后不会因为个人账户金额领完而降低养老金待遇。
也就是说最初计发的养老金金额越高,后续收入会越多。
实际,养老保险一直体现多缴多得的原则。
这个计发月数后续会不会调整,还需要一些后续细节支撑文件去敲定和确认。在第四条紧接着说:
感觉上会更加凸显“多缴多得”。完全理解这个才是理解“提高最低缴费年限”的关键。
退休后的收入不够高就达不到保障效果。
之后还是一些后续的有关配套政策的简要说明,我想国家很快就会推出一系列的规定和细则。现有具体实施层面的一个改变来自于失业保险:
延迟退休并不是一个简单单一事项,它需要一篮子的配套政策去支撑和配合。
兵马未动,粮草先行。
逐条研究之后我的震惊我想是来自于这么两点:
一个原因就是表述明明是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但它却打破了对“法定退休年龄”的固有认知。一个人一个样,打破了之前一刀切式的关于法定退休年龄的确定性。现实层面呢,两个情况和条件完全相同的人,一个可以60岁退休,一个可以66岁退休,甚至可以62岁8个月退休,而决定这件事的是每个人和用工单位不同的情况,不同的个人意愿。
第二个就是精准到月的这种国家现代化治理中,一种对于精确和公平的追求。按月衡量每个人的所劳所得肯定要比按年计算公平,但相应也增加了有关部门的工作难度,对工作效率是一个很大的考验。
其实代表了我们国家的一种进步。
神人神策,这就是我的感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