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件件心烦的事,让我疲惫不堪。但我一直坚信:既然今天是最糟心的一天,那么明天一定比今天更美好!所以,我抱着这样的想法,开始了新的一天。
今天早上,我照常送我母亲上班,可谁知,我妈妈工作的地方一开门,就有两个找事的人进来了。口出各种污秽不堪并且恶毒的语言。原因是买了蓝月亮洗手液,老板进货进回来套装,因为疫情涨价了,所以为了照顾顾客,拆开卖。原因有二:每瓶17元,套装34元,许多人最近也是买一瓶用用,买多了不实用,的确最近购买的话,价格不便宜,国家疫情期间,特殊情况,生意并不好做。若是好好沟通的话,一两分钟的事——只要不损害包装,无理由退货。一切的发展只是员工的幻想而已,因为,恶人的想法,再怎么美化也遮掩不了。
两个人,父子两个气势汹汹进入商店,直接把洗手液摔倒了丸美的柜台上,还表现出想砸专柜的愿望,所有员工都吓住了。我母亲挺身而出:对于货物的价格进行了解释,并且表示可以无理由退钱,只要包装没有损坏。可最恶毒的是,没事找事,不依不饶的父子二人,打电话给12315,并且一个劲的踹柜子,致使专柜多瓶护肤品损坏,还扬言要打人,实在气愤之下,我报了警。可惜只留下父子二人的录音,监控却无比模糊,也是个盲区。最后虽然警察来了,可也不了了之了。他们虽然给12315打电话,说要讨个说法,估计,事后如何,也得过段时间才知道吧。如此心灵恶毒之人,做法也丑陋不堪。
因为这个,令我母亲大伤肝火。中午也没睡,我想:只是默默的陪着母亲,过段时间,多点安慰,也就过去了。我母亲只是个小小的员工,给老板打工的,有事可以说事情吗?为什么要听找事的人如此不堪的辱骂?买东西有选择自由,顾客可以买,可以不买,若觉得买了不合适,理由正当可以退换,对于这种存心找事的,我想,大概有以下一些见不得人的心里。
首先,觉得东西贵,想退钱,却已经闹事了,拉不下脸来。其次,也不愿意承认自己穷,死要面子活受罪;还有就是,想索要赔偿,以此来捞取好处。当时,我母亲表示若觉得价格对父子两个不合适,可以退钱,并没有强制你购买。但顾客却一改当初进店要求,说欺骗了他,不要退,找12315要个说法。我查了一下相关法律法规:
- 拔打12315是收费的,消费者申诉案件,由经营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如商家在异地需商家所在地区号+12315.
- 拨打要求:当您的权益受到侵害时,被投诉方属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时;当您在消费过程中,权益受到侵害时;当您发现假冒伪劣商品及制造假冒伪劣商品的“窝点”时;当您发现虚假广告,欺骗消费者时;请您拨打12315投诉举报电话,我们将帮助您调解纠纷,如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我们将依法查处。
- 注意事项:
应符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诉方; (投诉前一定要了解清楚具体的商家信息,如店名、地址、电话等)
(二)有具体的申诉请求、事实和理由;
(三)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范围;(管辖范围可以分为:负责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有关工作。管辖范围涉及:职能和属地两个方面)
(四)消费者因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
否决申诉
(一)超过保修期或者购买后超过保质期的商品,被诉方已不再负有违约责任的;
(二)达成调解协议并已执行,且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
(三)法院、仲裁机构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
(四)消费者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超过一年的;
(五)消费者无法证实自己权益受到侵害的;
(六)不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
时限
(一)自收到申诉书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二)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60日内终结调解(扣除检测等时间);调解不成终止调解。
110关于这件事情的判定,因为顾客觉得价格不合理引发的纠纷,所以,我查了一些规定,相关规定如下:
价格欺诈的赔偿标准是三倍,不够500的要补足5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国家计委出台《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认定以下13种价格行为为价格欺诈行为:
1、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的。
2、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
3、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
4、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表示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
5、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务,其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的。
6、销售处理商品时,不标示处理品和处理品价格的。
7、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劣商品的。
8、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的。
9、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的。
10、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
11、谎称收购、销售价格高于或者低于其他经营者的收购、销售价格,诱骗消费者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
12、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手段,使数量或者质量与价格不符的。
13、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谎称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
我觉得这件事实在荒唐,一个老人(父)不懂事,没想到他的儿子也不知长短,陪他父亲闹事。价格上不存在任何问题。套装一带同样的两瓶,拆开卖一半价格,因为包装是写的是非卖品,难道所有写着非卖品的这种东西都要白送给你吗?非卖品,作为福利品发放外,生产商和销售商还可以将其作为赠品发放,作物无为赠品与商品一起销售时,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调整。但不能作为单独商品进行出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消费者进入商店自主选择的商品,已经在了解了情况之后付钱购买的,过了几天却来找事。所以,并不确定,是否是在本商店购买的,就算购买,也是自愿选择,并非商家不正当盈利。然而事后找事,毁坏专柜,的确不应该。
对于非卖品可否售卖给顾客,我查了相关文献,关于消保法,规定并不是很明确,因为是顾客自主选择的。其他文献资料说,非卖品能不能卖,决定权在厂家,厂家授权,即可以卖。或个人购买了非卖品,也有权处置。总之,心怀恶意,再怎么掩饰,也都是小丑。
声明:本人并非法律专业,若有什么不合理之处,欢迎大家留言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