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之争》|8月第四次分享

分享书目《物业之争》,分享案例为9-12,收获如下:

案例9:

从案例中可以看出业主购房己经4年多,依据现行《房屋建筑工程 质量保修管理办法》即建设部80号令,第七条第四款规定电气管道、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保修期为二年,该案例己经超过保修期,所以房地产公司不承担责任,如果物业公司接受委托对空置房进行托管,物业公司将负责,如果没有约定,物业公司也不承担责任。对于进入业主室内紧急避险的处理事宜,让我了解到了紧急避险的符合条件以及在何种情况下可以进入室内。

案例10:

维修基金不负责业主的室内维修,从业主的购房日期来看,己经超出了保修期,所以物业公司不应承担维修责任,但考虑到业主的实际情况,我们从服务和便民的角度出发,可以协助业主去购买,解决业主的生活所需,是我们服务的细节体现,但是老人累死的事件也要引起我们的注意,可以在不违反原则的情况下,给予积极的配合。

案例:11:

对于流量变大的水管事件,虽然经过多次维修,物业公司能够积极的维修和反馈很好,而且也从侧面了解到物业这个物业专业技术人才的缺乏,培训人才也是物业的发展之本,生存之道。

案例:12:对于空置房漏水案,首先我们要确定是否属于物业公司范畴,如果属于物业范畴,将由物业协调业主进行解决,不仅要做好业主的安抚,还要将问题进行彻底解决,如果是因为楼上业主室内漏水给楼下业主造成的损失,将由楼上业主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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