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辉在一家软件公司工作。前不久,公司依法与其协商解除了劳动关系,待小辉办完离职手续后,公司按国家规定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小辉在公司做了3年8个月,每月工资5000元,按规定应有4个月工资约2万的经济补偿金的,但没有想到的是,财务人员发给他的补偿金只有1万多元。他问及原因时, 财务人员解释道:“给你计算出来的补偿金的确是2万元,但扣除个人所得税后,就剩这么多了。”经济补偿金还要扣个人所得税,你怎么看?
案例解析: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软件公司与小辉通过签订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的形式,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是合法行为;合同解除后,软件公司向小辉支付4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也是合法的。但软件公司在向小辉支付经济补偿金时,所扣缴的个人所得税却是错误的。
其理由如下:从税收的角度来说, 如果把劳动者这 样获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直接作为工资、薪金所得,纳入征缴个人所得税基数,对劳动者是不公平的。国家在《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 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中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 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