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辩证法的认识论,落到类的类的分析的方法上 语境原则 代数句子 命题意谓真基于语境而非命题本身先于名称(代词)的意谓给出 并且基于前者推断出后者来
而类的类作为分析的方法及其产生出来的分析命题,并且当这分析的眼光落向命题中并且经验的东西而是其中必然的或普遍的先天形式的时候,突出来的就是相应题材之下比如实践领域而言普遍逻辑的东西。
就逻辑的划分而言,思辨或辩证法的域,是整个实践领域。而我们可以考虑的东西,就其作为人的考虑本身作为实践而言的产物,如此这般的东西,实践领域是对于运思的全部空间的谈论。类似的是苏格拉底的灵魂问题作为对于任何东西的审视判断,是先天的。而逻辑后来进一步进展指向两个方向:一方面是单纯的逻辑学,包括近代的数理逻辑,和一种哲学的逻辑作为关乎世界的判断关乎具体特定领域的判断,前者非实在而后者实在。
1在人的秉性,和选择之间,区别于前者是一种心理特征,其中并不蕴含思想或观念,它们反而作为观念的材质上的选择作为观念的产生的条件,后者选择突出观念作为构造的产物的判断。秉性具有生来有之的特定偏好。后者则是求知的产物。好的理念,是符合自身人性的,基于秉性之上通过思辨的统一所构建起来。
联系类的类,基于外延定义的一个类,对其共性的揭示产生出来一个基于内涵而定义的类,这里的理念和秉性之间,秉性作为基于认识论上结果的东西里直接给出来的东西,它有别于从外延类的共性的分析,这里是一个综合判断。外延类的共性的指出,是分析命题还是综合命题?这先放一边。基于秉性的揭示,基于其上构造理念,这里
2原因,可以按其内容划分为意愿以及非意愿的规律。后者如自然科学,风吹滚石,石头并无运动的意愿或任何意愿,而恰恰按照自然规律所规定分毫不差地运动。一旦它存在意愿,那么其滚动就不再是单纯的受支配被规定的运动,而是蕴含了行动并在和运动的关系中以行动为本质。这就是基于意愿对于物理的支配。
精神分析的潜意识,还是某种意识,只是这种意识受到压抑没有表达于理性之中。这是具体或实在的目的而言。就求真而言,它也可以成为目的。只是区别于前者,求真非得基于以真为目的的自觉,有意识地做出来。这时就是以苏格拉底的善作为最大的知识的认知为前提。
求真作为目的,落到善,落到作为分析论的思辨逻辑设立为运思的绝对原理或普遍法则的遵守而非规律之上。发散思维具体方法和结论的开放性,它们的轴心或作为本质的类的类,在于运思中秉持基于根据判断,而具体问题中具体的根据,以及相应的结论,都是经验问题,为经验敞开了空位。
回到意识,理念其存在的认识。这里是一种归纳命题。求真,则是对理念的普遍性或其作为并非普遍或先天命题提出其经验条件的认识的要求,以便确认其向下运用时合法边界或作为关系其作为逻辑配置的域而合法的范围。
潜意识,基于不自知的诉求的存在,关联是其本体上存在,总是会产生出向下践行的东西来。潜意识理论就是引导人基于分析去认识人的诉求的存在自身,无论它是否符合眼下文化制度中的伦理道德规范,它是先于文化的东西,用文化来判断它是非法的。或者说,文化中的合理性正当性,那个伦理命题,其实在性的依据,恰恰是对于人性之存在的承接。这种承接不能用纵欲的恶来否定,因为一个欲望的存在作为本体,可以存在正当的恰如其分的表达,和别的诸多欲望之间达成一种协调统一,而不是不承认其存在,通过彻底的否定简单化地处理其存在问题。这就回到了苏格拉底的欲望 激情和理性的关系的处理。他给出理性的主导作为灵魂的正义的解决方案。理性不是否定欲望,而是节制欲望。节制和否定的区别,在于对欲望作为诉求承认它给它基本满足,但是不把它放出来脱离基本满足这个界限在任何东西的考虑上都来占据一个支配地位。那样就成为纵欲了,就会导致不同欲望之间协调统一的不可能,自己任何事情其自身的认知和呈现的不可能。
理念的存在作为本体论,总是会发展出一套向下渗透实现其自身的隐秘的手段。潜意识的认知,带来理性。进而使用正当的自觉的方法去处理它,而非隐秘的手段其中充满了无知的偶然的意见和信念。认识自己 审视自身首先从需要 欲望或诉求的存在的认识开始,带来理性。
这里的存在指本体。欲望就其纵欲的诉求而言,是理性的谬误,或者说对于理性的误用,把有限之中产生出来的诉求脱离有限的经验的条件在无限的东西里在普遍性上来使用它。因而,无限的纵欲基于其非真而并不作为本体。那是一种出于心理上的惯性对于事实的误解。本体是真理,是回到事情本身。假的东西先天不是本体
回到前者原因的划分。其中一种归因,可能是成问题的或者说还是缺乏根据的。就是把人的意识归于物理。生理对于欲望的决定,即使可以做出归因,但是前者并不负责后者意识的内容,而只是指出后者的存在这件事情。潜意识的问题在于,和眼睛的看见相区别,潜意识的内容可以通过释放理性的不当的漫无节制的运用,(理性作用于相应于任何条件其结论的给出,而非脱离条件的任何断言。后者就是理性的谬用)潜意识其内容本身的存在归于直观,但是其存在的原因,已经脱离知识范畴。把欲望归因于生理,和基于目的规定方法的机理智的运用,在同一个“原因”的名称下,它们的语法已经不同了。问题在于它们的语法以为相同。
2分析哲学的语境原则的作为,在于先于本体的内容的认识,就指出包含其为原因的一个运用,它作为认识论上直接给出来的东西,从而指出本体处于某种形式中的存在。这就为进一步本体的内容的认识给出条件,台阶。这就是数学里相对于算数的代数的情况。如果说算数是本体论,代数就是认识论。
3苏格拉底的以大喻小不止局限于城邦的正义和正义的定义。其智慧的助产术处处蕴含以大喻小的使用。它是一种类的类的分析的方法,是语境原则的认识论。
老年相对于青年作为智者,也是在实践的结果有所经历而言,基于认识论上的结果的经验,进而推进到本体的真理本身。青年所学习的不是经验,而是其分析结果的本体论的真理
4类和类的类。
基于夕阳 石榴花 篝火 血,作出其共性的析取的红,是类。这里,这个析取的方法或角度,还是没有指出的。这个析取其实还需要颜色这个性质的指出,从这些东西作为基于外延定义的类,到基于内涵所定义的类的过渡,才算完整。可是,颜色这个性质或析取这个行动,并不蕴含于作为结果的红里。这是这种方法固有的问题。
另一种析取,则是对于行动本身为着眼的对象。它以这个析取活动整体作为考察对象。这时共性作为本质的析取,它所揭示的就是有意识的行动或者说实践本身。而作为任何实践和行动或运思其共性的要求,作为逻辑,就是结果对于目的的符合。这就引出结果好和自身好之间的关系。自身好指的是结果好的可能的逻辑前提。逻辑上不可能的目的诉求,结果上必然是不可能的。比如要画一个方的圆。对于目的的符合,首先要求作出审视的,是我们的目的是如何产生出来的。对目的的合法性或正当性作为伦理命题其为真提出审视的要求。这就回到我的意愿的产生机制,其中存在着某种普遍的本质。这就是苏格拉底的理念善。
当讨论类的时候,总是对于作为某种角度的析取其结果的讨论。但是这个因果关系里,从原因可以产生结果,但是从结果却不能作为充分条件认识到其原因。因此,基于类,只能做向下运用,其向上原因的考虑,是没法做的。而类的类这个概念,把眼光的东西一并纳入审视,使得结果的东西总是作为基于其原因或条件的结论而给出。这里给出来的是一个论证而非单纯的结论。这里有论证的逻辑,那个眼光的东西作为析取的形式,也有论据的东西就是那基于外延所定义的类,它们作为材料,也有基于内涵所定义的类作为结论。这就使基于内涵所定义的类始终置于某个语境中作为基于具体的东西那基于外延所定义的类的析取的判断。这里给出来的是一个基于根据的判断而非一个单纯的概念。或者说不是单纯的结论而是基于根据的论点。类的类体现了语境原则。
5wishingful think。
分析的方法,代数,可以给出解释。基于认识论上直接给出来的一个命题,它是真的,其中蕴含还具有其含义还未给出的名称。这样的一个蕴含未知的东西的真命题,就是虽然这东西还是未知的,但是其处于某个关系或事实之中这事实或关系的真已经能够确定下来了,这为探究未知的东西提供了线索。
蕴含未知物的事实,对于未知物的把捉的功能,就像了解水里大体某片区域有鱼而覆盖这片区域撒下网。虽然不确定鱼的具体位置,但是已经可以确定鱼在网中。
6类的类在于从一个基于外延所定义的类(集合),进到一个基于内涵所定义的类(概念)。前者是有限的东西,后者是无限的,带有空位的东西,性质。这就是从有限的经验中突出某种性质而言的无限的东西。
把类的类落到柏拉图的理念的分析的话,这里突出来的就是作为分析命题的思辨逻辑,它置于实践领域作为普遍的伦理学的逻辑。非实在的思辨或理念善,确实具有日喻之于它所滋长的万物那样的在先性。只是理念论如果脱离伦理学的逻辑,落到实在的种种理念上,就成问题了。思辨对于关乎世界的具体判断而言,还只是必要而非充分条件。理念论就不成立了。所以,柏拉图的理念的绝对真理性限于非实在的思辨作为方法论它作为伦理学的逻辑,而任何具体的实在的理念,都不具有这种先天性或先验性
7爱基于真实。就是接触后,一切做伪都在揭去后,所爱的人其被爱的东西作为其实质存在,它能经受亲近接触而持存。真实还有一层做伪之外的含义。被爱者本人并非做伪,但是基于无知可能自欺。本质上这归于无知,不了解自己。无知会带来结果上的恶,虽然这结果的恶并非其认知之内。这恶果作为接触后实践中认识论上直接给出来的东西,它可以作为根据判断原因的东西非善。那爱本身作为自身的东西的非善。
8人无往而不在逻辑和理念之中。即使空白,也是基于某种逻辑 或理念作为框架上某个位置里的东西。没有单纯的留白或任何脱离总体框架的存在。纵欲和恐惧就是基于这种框架的认知缺失带来的失当。
9基于文化 制度 过往所塑造的品性的信任。以及对于它们在当下历史中的变化的敏感观察,来调整这信任的是否持续给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