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冷静期”这个新生事物,在进入公众视野以来,一直备受关注和热议。然而就是在众多反对的意见声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仍旧规定了“离婚冷静期”。
“离婚冷静期”是一个极度概括抽象的名词,立法者规定“离婚冷静期”的初衷是为了避免夫妻草率离婚,进而维护家庭稳定,保护好子女的利益。不得不说,“离婚冷静期”确实限制到了离婚的自由,并且在一方提出离婚申请后,硬性规定“离婚冷静期”,很大程度上给另一方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创造了的机会。
“离婚冷静期”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这个法条分为两款。第一款是:“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第二款是:“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现在来看看“离婚冷静期”的条文要义。首先,“离婚冷静期”的适用前提。离婚分为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但“离婚冷静期”只适用于协议离婚,当出现夫妻一方有家庭暴力、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等诉讼离婚的法定事由,夫妻一方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离婚,而不需要“离婚冷静期”。
其次,“离婚冷静期”的期限是30天。起算时间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在30天“离婚冷静期”内,如果双方自愿离婚,应一起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审查离婚申请,如果符合离婚条件,婚姻登记机关暂时不发给离婚证,而是给你们一个“离婚冷静期”。如果换做以前,当符合离婚登记申请的,应当场发给离婚证,但《民法典》若生效后,即使符合离婚条件,也得等30天的“离婚冷静期”,如果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都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婚姻登记申请。
最后,30天的“离婚冷静期”届满后,并不是当然发给离婚证。如果想要拿到离婚证,必须夫妻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这就是问题所在,假如一方不愿意离婚,一直躲避和另一方,不愿前往婚姻登记机关,那想离婚的一方真的是不能够以协议离婚的方式离婚,这对想离婚的一方是不利的。如果真想离婚,只能另辟蹊径,寻求诉讼离婚,但诉讼离婚必须要有法定的离婚事由,要证明夫妻感情破裂,如果证明不了,离婚的诉讼请求也会被驳回。另外,如果双方30天内没有亲自到离婚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那么离婚申请将被视为撤回,不会发生离婚的效果。可想而知,不愿意协议离婚的一方,肯定会千方百计地躲过这30天的。
以上是关于“离婚冷静期”的相关规定。所以,结婚须谨慎,离婚更须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