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哪些情况下需要赔付受害方误工费?那么就要先了解一下什么是误工费?
误工费:是指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需要接受诊治以恢复健康,以及当事人的相关亲属需要参加交通事故处理,无法正常参加工作或者从事日常的经营活动,因而造成经济收入的减少,应由负有责任的一方按照一定的标准对该项减少的收入给予的赔偿即,事故造成他人人身损害,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应由肇事方赔付误工费。
1、误工时间的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或者有关司法鉴定意见确定。受害人因伤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前一天;
2、误工费计算标准
a、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一般以伤前一年劳动合同及工资清单为据);b、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c、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d、均无上述计算标准的,按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日赔偿。(举例: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5840/年,那么日赔偿额就是125.59元/天计算)
这里的d点,是保险公司最常使用的计算方法。
3、误工费的赔偿范围
(1)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保险公司基本不会给予赔付误工费。但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如果有证据证明其以自己的劳动收入维持自己的生活的,应按成年人的误工标准补偿处理。但需提供相关能证明;
(2)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对于离退休人员来讲,退休金的发放并不受其创伤的影响,但如果受害人在离退休之后被返聘或者二次就业,且证明了收入减少,那么也需要酌情给予误工补偿。
(3)关于教师在暑寒假期间的误工损失,也是属于保险公司不赔付的情形。不过,假如教师在暑寒假期间存在工资以外的收入损失,比如补课收入等,如有证据证明存在客观收入减少,也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除上述情形外,正常情形按标准给予处理。
其实,关于误工费的补偿分为很多种情况,并不是靠这么几个字就能理清的。因为每一个案件都存在着不一样的个体差异,所以还需结合当时当地司法等因素综合分析。